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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暗藏陷阱!应聘成都知名酒店总助,竟被要求先整容…-贵阳知名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5-20 09:29:2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1次

在这个“颜值即正义”的时代整容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某知名酒店高薪招聘总经理助理应聘者面试时都被要求先“提升形象”

……

为了获得“月入过万”的工作机会,应聘者跟着酒店人事部经理助理来到武侯区一家跟该酒店“有合作关系”的医院。

4月2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冒充酒店总经理进行诈骗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

应聘酒店总助被要求整容

2020年7月,国内某大型在线招聘网站上发布了一条招聘信息:某国际知名大型连锁酒店成都龙泉驿分店高薪招聘酒店总经理助理。

正在找工作的周某看到这则招聘公告后,觉得自己的条件不错,便通过招聘公告中的电话与信息发布者取得联系,希望得到这份薪资不错的工作。在得到肯定性回复后,7月18日,周某来到这家酒店进行面试。

整个面试过程都很顺利,就在周某以为自己能顺利取得这份高薪工作的时候,作为面试官的酒店总经理“陈总”却提出了一个让周某几乎无法拒绝的理由:如果要成为自己的助理,周某必须到酒店的合作医疗美容医院进行整容手术。

为打消周某的顾虑,“陈总”当场表态,并说公司所有女孩子都要整容,待周某入职后7日公司可以报销整容的全部费用。

7月19日,周某在酒店人事部经理助理牛某的陪同下,前往成都市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太阳穴填充和线雕鼻,共计花费20600元。

7月20日下午,周某接到陈某的电话。“陈总”电话告知其在公司上班需要一部新的大容量手机进行公司app安装和数据存放,希望周某购买一部苹果手机。

周某随后按照“陈总”的要求,马上花近一万元购买了一部崭新的苹果11pro256G手机,并交给对方后等待入职通知。

整容后入职不成报销无门

几天后,周某一直没有接到酒店“陈总”和人事部的入职通知。电话打过去后,“陈总”却表示无法安排其到酒店工作,也不能报销手术费用。不仅不能入职,手机亦未能取回,意识到自己被骗的周某当即向龙泉驿警方报案。

接到周某的报警后,龙泉驿警方于7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当警方找上门的时候,害怕再次身陷囹圄的陈某当即退还了周某的损失,并由其父亲退还了另一名被害人潘某某5000元的损失

和周某一样,潘某某在这次招聘中也被陈某、牛某等用同样的手法,带到这家医疗美容医院花了59800元进行整容手术,也按照“陈总”的要求花9999元购买了一部苹果11pro手机快递给他。

虚构招聘赚取医院高额回扣

2020年,陈某与朋友凯哥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通过虚构招聘的方式,叫应聘女孩去做医美(医疗整容),然后从整形医院拿返点。

为了扮演得更加真实,陈某找到牛某,要求其做自己的秘书。陈某告诉牛某,她和凯哥的工作就是在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然后由陈某以某知名酒店总经理的身份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以相貌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面试人员去事先联系好的美容整形医院整容,从而提取回扣。为坚定面试者的信心,还要告诉他们整容费用可以由酒店报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陈某却“吃相太难看”,他故意瞒着凯哥,让牛某带着周某和潘某某去医院做医疗整容。

11月15日,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陈某落网后向警方交待,他2014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设套路者获刑一年十个月

今年3月16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公诉。龙泉驿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退赔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经过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

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仅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整形费用提成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未与整形医院共谋,被害人系自行选择的整形项目且获得了相应的整形服务,同时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害人的手机已经发还、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庭 审 中

某国际知名大型连锁酒店成都龙泉驿分店总经理孙某证实,其酒店没有陈某、牛某两名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

某整形医院门诊部员工陈某勇和市场部员工李某也证实,周某和潘某某是由陈某推荐,牛某带到医院来做美容手术的。事后李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支付了15000元的业务提成。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陈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部分财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对于扣押在案的现金10万元,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冲抵罚金后,剩余部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于4月20日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潘某某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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