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案说民法典丨为孩子抱不平发了朋友圈 法院:道歉!-贵州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6-10 10:53:2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平台

本是为了“让生活更美好”
但若是戾气重了
用这些平台泄愤、骂人
乃是万万不可取!

案件详情



“她怎么可以在朋友圈直接贴出我孩子的照片?实在是欺人太甚!” 夏夏没有想到,自己年仅5岁的女儿有一天竟会遭受“朋友圈霸凌”,在玉环这个小城市,此事给全家人都带来了深深的困扰。

事情还要从去年的圣诞节讲起。当天晚上,夏夏的女儿小夏参加了一个机构组织的读绘本活动,现场共有约50个小朋友。由于是节日,家长和老师们为小朋友们准备了圣诞礼物,由工作人员进行分发,人手一份。


活动结束后,小夏的同桌小秋发现属于自己的礼品袋不见了,便把此事告诉了来接自己的妈妈冬冬。同时,得知该情况的工作人员马上调了监控,还让尚在现场的小朋友都找了一下,但并无发现。


不久后,夏夏在检查小夏的礼物袋时才发现多了一个袋子,于是便回到了活动地点将其交给了冬冬。“当时她也没说什么,拿了东西就走了,我觉得这纯粹就是小朋友之间一场误会嘛。”夏夏表示。


可惜的是,冬冬并不认为这是一场“误会”,十几分钟后,她在自己的朋友圈连发了8条内容,其中不仅有小夏的照片,还有一些颇有针对性的言辞。同时,她在绘本交流的微信群中也发表了类似言论。


“玉环才多大?她把我孩子照片一发,还说她是‘小偷’,亲戚朋友都来问我这件事,影响太坏了!”为此,夏夏希望冬冬能够删除朋友圈内容,消除影响,两人还在派出所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冬冬并未履行。


无奈之下,夏夏以小夏为原告,将冬冬起诉至玉环法院,要求其删除原先发布的照片及不当言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法院处理



立案后,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冬冬需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文2次(间隔5天时间),发布后24小时内不得发布其他内容,不得屏蔽他人,且在一周内不得删除。

(本文名字均为化名)


温馨提示



本案中,冬冬因认为自家孩子受到不公正待遇怒而发布相关内容,可以说是情有可原。但此种以伤害另外一个孩子来保护自家孩子的行为,实在是不敢苟同。


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希望大家明白,各大新媒体平台绝非“法外之地”,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切勿侵犯其他公民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贵阳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贵在分享,来源玉环市人民法院、广西普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