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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残障青年与八旬老人起冲突,致后者受伤!养老院为何被判赔?-贵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7-22 09:37:1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养老院内,两人发生口角,耄耋老人*被带倒摔至残疾。令人意外的是,带倒他的竟是一名长住养老院十年之久的智力三级残疾青年*……养老院为何会收纳青年?老人的损失又该由谁来赔?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终审判定*的损失由养老院承担60%、*及其父亲承担30%、*本人承担10%。


养老院内老人与残障青年起冲突受伤

 

83岁的*38岁的*都长期居住于上海一家养老院,该养老院为**提供居住、照顾、护理等服务。*并不属于老年人,常年坐轮椅,无法独自站立,除了可以自己吃饭外,其他都依靠护工,为肢体二级、智力三级残疾
2019年7月11日,**在养老院内走廊过道中发生口角。激动的*从轮椅上起身,想要打*,却不慎将*带倒*受伤。经鉴定,*多处骨折,分别评定为八级残疾、十级残疾。
*认为,*由其父*来委托养老院代为监护,*实施了侵权行为,养老院为实际监护人,*来为名义监护人,三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来、养老院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一审:养老院60%
*父子30%,*10%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此次事件中应具有部分受罚能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能力有限制,其行为直接导致*受伤,故*来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长期居住于养老院,处于养老院照管场合,故养老院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因果联系和过错,但过错较小。
经核定,*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1.7万余元。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养老院的收费、发生事故的经过等情况,酌定养老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万余元**来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6万余元*自担10%的损失。另*要求**来、养老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养老院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自愿接收且未尽监管义务
养老院该赔!

 

养老院上诉称,其并非*的监护人,对*没有监护义务,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是护理,不是监管。
*辩称,养老院违法、违规让限制行为能力的*居住在养老院,且在发生纠纷时养老院护工没有及时制止,应当承担责任。**来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养老院对*的行为直接导致*受伤这一事实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并非老年人,但养老院在明知*有精神残疾,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日常生活需要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应监护与照料的情况下,仍通过签订所谓《养老服务合同》的方式,让*入住,与*等其他老人一起长期居住于养老院,且未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对*采取包括适当的防止与养老院老人密切接触等在内的防范措施。在**接触过程中发生口角时,护工也未能及时制止。故对*受伤之损害结果的发生,养老院难辞其咎。


*的法定监护人为*来,虽然本案当事人对于监护权是否发生转移存在争议,但*事实上长期处于养老院照管,养老院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养护措施,未尽到相应职责,对于本案纠纷产生及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分析确定养老院应承担因管理疏漏而产生的6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海一中院予以确认。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所用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海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上所称的监护责任是指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监督被监护人,防止其进行不法行为,是监护人的职责。本案中,*来为名义监护人,但养老院在明知*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下仍接收其入住,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海法官提醒,限制行为能力人与老人的看护标准不同,需要在有专业人员和符合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治疗康复,无相关资质的养老院或养老院不应接收此类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使养老康复机构有收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资质,也应当对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两类人员进行区分管理,避免两类人接触,以保障运营安全秩序。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上海法治报、作者 | 夏天 李丹阳 编辑 | 谢钱钱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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