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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恋爱遭母亲阻止后跳河,男友施救溺亡,男方父母主张赔偿,法院这样判!-贵阳民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9-07 14:42:1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山东青岛

一男青年与未成年少女恋爱,

女方母亲阻止,

少女跳河阻止母亲与男友争执。

男友跳入河中施救,

因不习水性溺亡。

 

近日,

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令人警醒的案例。

 

 

 

20205月份,14岁的女生张某与25岁的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后被张某的母亲邹某发现。

 

同年5301240分许,母亲邹某跟踪张某,发现张某与潘某在莱西市院上镇堆金泊村村东临近大沽河河岸处会面,遂上前与潘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期间邹某通知其长女张某娜,张某娜与其男友赵某强到大沽河河边寻找他们三人并且报了警。

 

在邹某与潘某争执过程中,张某跑到河边欲用跳河自杀阻拦母亲与潘某的肢体冲突,又受到母亲邹某的言语刺激,于是一时冲动跳入河中,母亲邹某见状也跳入河中试图救援张某,随后潘某也跳入河中试图救援,姐姐张某娜与男友赵某强到达现场后赵某强亦跳入河中试图救援,但因均不习水性未能救援成功

 

最终莱西市院上镇派出所及蓝天救援队到达现场将邹某、张某救起,而潘某、赵某强均溺水死亡

 

2020616日,中共莱西市委政法委员会、莱西市见义勇为协会授予潘某莱西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发放潘某家属现金3万元。

 

但是潘某一家认为他们的损失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差甚远,且张某一家从事发至今不仅从未联系、慰问过潘某一家,反而四处躲避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于是潘某一家将其告上了法庭,主张补偿其经济损失96万元。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认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在面临危险的情况时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风险挺身而出,所实施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潘某与张某之间虽然是恋人关系,且与其母亲邹某发生过争执,但当看到张某、邹某相继跳河时,潘某亦跳入大沽河中,可以合理推断其主观上是基于防止张某、邹某发生人身损害的善良动机在客观上实施了意图保护张某、邹某人身利益的行为才跳入河中的。潘某跳入大沽河的行为是在危急和紧迫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作出的,该救人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

 

虽然潘某施救后最终并未将张某、邹某救起,但是对于张某、邹某最终的获救也作出了相应的努力,因本案没有侵权人,张某、邹某作为受益人应对于潘某死亡后产生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一审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某跳入大沽河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但家属主张补偿经济损失96万的数额过高,考虑到潘某与张某年龄相差11岁,且张某系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两人之间的恋情在道德上是不值得提倡的,潘某偷偷约会张某且与其母邹某发生争执,是引起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张某父母补偿潘某家属10万元。

 

潘某家属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张某父母补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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