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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合并审理的裁判观点(汇编)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09-23 09:26:3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16次

  导读

    

1. 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分别向两地法院提起诉讼的,两地法院应协商或报请指定管辖,合并审理两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分别向两地法院提起诉讼的,两地法院应依法通过协商或报请指定管辖等法定程序,使得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以避免产生冲突判决,减少当事人诉累。其中一个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另一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且受案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由受案法院进行审理。

 

(2016)最高法民再172号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或请求权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合并审理

案例要旨


诉的合并分为诉的客体合并和诉的主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合并后诉讼标的额应以原告在各项法律关系中提出的请求额累加计算,并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诉的主体合并主要表现为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相同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合并审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或请求权时,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方可合并审理。


案号:(2011)民二终字第42号

3.在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主体合并问题上,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案例要旨


诉的主体的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主体合并的原因有:第一,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第二,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主体合并问题中,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102号

4.借款人相同、但担保人不同的多份借款合同,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不应为合并审理的必要共同诉讼,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和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下,应根据每个借款合同分别起诉,各自分开审理

5.担保主体和担保方式不同,不可合并审理

案例要旨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案例君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2007)民四终字第28号

6.案涉侵权纠纷与相邻关系纠纷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不具备法定合并审理的条件,依法不能合并审理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被控侵权人在其厂内建水厂构成侵权为由所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纠纷,而被控侵权人在建厂施工时将土堆放在行为人厂内的生产区,造成妨碍及损失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此两者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不具备法定合并审理的条件,依法不能合并审理。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事卷—2000年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7.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要求当事人一同起诉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不能分案审理

案例要旨


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要求当事人一同起诉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不能分案审理。案涉被诉侵权人分别具体挪用、侵占了多少款项,是共同挪用、侵占事实的具体情节,并不妨碍将一审二被诉侵权人表面分别的行为看成实质的同一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将案件认定为普通共同诉讼,强行拆分一审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不正确的,一审两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应不分份额地向太和公司承担责任。

8.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起确权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作出裁判

案例要旨


已经登记造册的林地使用权及附着林木所有权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支付全部转让款,并于查封前实际占有案涉林地林木的,其就已经享有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过户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案外人取得林地林木物权的依据。案外人据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660号

9.诉的主体合并构成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须经当事人同意以及法院许可

案例要旨


诉的主体合并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情形,前者要求强制合并,后者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以及法院许可。案涉委托人与两个受托人分别签订的是《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和《委托索偿债权协议》,前者委托从事诉讼代理服务;后者委托从事诉讼代理以外的债权索偿清收服务。该两份协议虽有一定关联,但签约主体和委托事项均不相同,分别构成诉讼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标的,三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不可分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故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而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委托人不同意合并审理,故该案不宜合并审理。


案号:(2014)民四终字第29号

10.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起诉时,法院可合并审理

案例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案例君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

11.原审法院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在二审中又要求作为共同被告的被上诉人分别承担责任的,应视为上诉人同意了法院对案件合并审理的处理

案例要旨


对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对于诉讼标的不同但属于同一种类的案件,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审理,其中当事人的同意,可以通过言语作出、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所以,原审法院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在二审中又要求作为共同被告的被上诉人分别承担责任的,应视为上诉人同意了法院对案件合并审理的处理。

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208号

12.诉的合并审理必须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或有关联等合并审理的条件

案例要旨


诉可以进行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将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或有关联的不同的诉进行合并审理,但前提是当事人提起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诉,并具有合并审理的条件。

 

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90号

13.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应合并审理

案例要旨


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或是同种类;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之间并不必然具有利害关系,更不存在哪个诉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情形;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亦不属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情形,故两诉不存在法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而且,前者有前置程序限制,后者没有,两个诉不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审理。


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43号

14.同一双方当事人签订性质相同的合同,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适用法律时应作出区别


双方当事人就三个工程签订了三份性质相同的合同,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性质相同的合同争议,适用法律也有一定的区别。双方当事人就三个工程签订了三份合同,均为装饰工程合同。虽然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的性质相同,但在履行三份合同时,出现了不同的情况。实际上三个合同争议是可以分别审理的,但为了节省诉讼资源,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将三个合同争议合并进行了审理。而且从本案的处理中,也可以看出就性质相同的合同争议,适用法律的细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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