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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女子爱上盲人按摩师并为其买房,5年后,两人因百万房款对簿公堂-贵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10-22 10:05:4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成都女子张某到一家按摩店按摩,

喜欢上了盲人按摩师魏某。

两人恋爱期间,

由张某转账购得

成都高新区房屋一套,

购房人姓名为魏某。

后两人感情决裂,

张某离开魏某,

一走便是5年。

5年后,张某归来,

将魏某告上法庭,

要求归还当年代其垫付的购房款……

 

 

 

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魏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不当得利10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魏某承担该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及律师费。

 

 

    初次见面女子对按摩师生好感

女子张某系成都市龙泉驿区人,男子魏某家住成都天府新区,系某按摩店店主。

 

2014年盛夏的一个傍晚,张某在朋友家参加完聚会后,回家的途中经过一家按摩店,店名和按摩师的介绍吸引住了她。据该按摩店外的广告牌显示,按摩师魏某多次获得成都市乃至四川省的按摩奖项。张某心想,反正回家也是闲着,便决定尝试体验一次。

 

进店后,张某主动要求广告牌上的按摩师为她提供按摩服务。初次见面,张某发现魏某个子高挑、五官俊朗,心里甚至暗暗怀疑魏某是否真的是一名盲人。在按摩过程中,魏某主动与张某攀谈,倾听她心里的苦闷和生活琐事,并且给与了暖心的安慰。两个小时的按摩过程中,张某发现魏某虽然眼盲,但是头脑活络、心思细腻,顿时就对魏某心生好感。

 

 

    念念不忘两人确立恋爱关系

回家后,张某辗转难眠,脑海中总是想起那家按摩店和盲人按摩师魏某。之后的几天,张某无论是买菜做饭,还是和朋友相约打麻将,都像丢了魂儿一样,脑海中情不自禁地浮现和魏某相遇的画面。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张某不顾远距离奔波之苦,多次往返于龙泉驿区和天府新区之间。那家按摩店对于她而言,不再是一家普通的放松身心的消费场所,而是她的一处情感寄托,承载了她对美好爱情的渴望和对和幸福婚姻的向往。

 

魏某虽然眼盲,但是心智十分健全,作为一家经营了多年的按摩店的老板,他甚至比一般人更加精明能干,深谙人情世故,体察世态人生。在多次与张某的接触和交谈中,他发现张某已经深深地迷恋上了自己。确认这一事实后,魏某的内心闪过一丝窃喜,一方面是因为这么多年来,周围人不是因为他是盲人而同情可怜他,就是看上了他经营的店铺的进账颇丰,另一方面是因为周围的亲戚朋友陆续组建家庭,夫妻和睦、儿女绕膝,尽管自己物质条件优越,但是内心也向往一份真挚纯粹的感情,渴望找个人组建一个幸福的小家,过柴米油盐的烟火生活。

 

郎有情妾有意,一来二去,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购买房产女方代为支付购房款

在张某和魏某交往期间,魏某提出,计划购买一套房子用于两人共同居住生活。魏某对张某说:“我们去订购一套房子,作为我们共同的家,钱的事你不用操心,我现在经营的按摩店还可以,每天都有现金进账,就用店里的收入去买房。”张某见到魏某如此诚恳,心里十分感动,于是也对魏某说:“我理解你的一片心意,我想和你好好过日子,无论是打理店里,还是买房子,自然要与你一起承担,但是按照现在的房价,首付估计要90万院左右,大量的现金不安全,我去办理按揭和转账支付,你专心经营店铺,以后再用店里的现金收入来补偿我。”

 

两人一拍即合,口头约定了张某向银行申请80万元按揭购房款,每月支付1.5万元按揭款项,而魏某则以经营店铺的收入补偿张某承担的大额首付和按揭款。经过将近两个月的反复联系中介、实地查看等,张某和魏某相中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一套四室一厅两卫房屋。

 

2015年8月15日,恰逢双方认识一周年,魏某作为买方,与房东李某、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魏某,转让成交价为230万元。同年9月15日,张某向李某转账92万元,并在转账支付中附言:购房款。同日,李某向张某出具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代魏某支付位于高新区某房屋的购房款92万元,另收现金3万元,共计95万元。9月21日,张某代魏某支付房屋相关过户费用,共计96万元。

 

交房后,张某装修了该房屋。张某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改造了该房屋,将客厅用隔断一分为二,其中一间用作按摩房,把卫生间通道打掉改造成了两个卫生间。此外,张某以魏某为收件人,所购房屋为收件地址,在淘宝上购买了桌旗等软装物品。该房屋装修完后,鉴于魏某精湛的按摩技术和一批忠实客户,两人约定将其中一间按摩房用作共同经营,魏某负责按摩,张某负责收银打理店面和照顾魏某的日常生活。二人同心,其利断金,按摩店名气渐响,生意越来越红火。

 

 

    矛盾渐显两人分手女方离开成都

度过了蜜月期,张某和魏某之间的矛盾渐显,两人渐渐陷入到因日常琐事引发的分歧和争吵中。两人既是恋人,又是并肩作战的合作伙伴,一次次争吵逐渐发展为内心的怨恨。张某渐渐产生了分手的想法。

 

2016年2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张某还是说出了藏在心中已久的分手想法。魏某气急败坏地大骂了张某一顿,扬言要自杀,晚上将张某拘禁了起来。

 

此事发生后,张某心中十分害怕,暗自揣度魏某可能是隐藏得极好的极端偏执型人格,便在朋友的帮助下成功逃离了魏某的拘禁,留下了一条短信“告诉你,我死都要离开你”后,离开成都并更换了电话号码,从此彻底从魏某的世界中消失了。

 

 

    故人归来女子要求男子归还房款

时隔5年,张某和魏某再次相见却是在法庭上。

 

2020年6月,张某将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魏某归还她代魏某垫付的购房款及相关的过户、装修费用,共计108万元。

 

庭审中,魏某辩称,他已经将张某代为支付的购买高新区某房屋案涉款项全部支付给了张某,张某无权向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他自2004年起经营一家盲人按摩店,张某来按摩消费时双方认识,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为个人居住方便,他决定购买案涉房屋,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张某认为他使用大量现金不安全,提出由张某向房屋的卖方进行转账支付,现金亦由张某自行去银行存储或做相应处置。在办理过户登记及装修房屋中,张某每支付一笔款项均告知了他,他同时就以按摩店收到的现金向张某予以相应的支付,不存在任何未及时支付的情况。

 

魏某表示,自己完全有经济能力全额支付购房款,他自2004年起就在成都高新区经营盲人按摩店,在成都市乃至四川省均小有名气,年收入在2015年就达到了百万元以上,完全有经济实力向张某支付各类款项。使用现金支付是因为他系盲人一级双盲,平时盲人按摩店收到的现金不便于及时存取,且当时他已经与前妻离婚,无人帮忙代存,因此盲人按摩店有大量的现金。他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向银行申请了80万元按揭购房款,每月支付1.5万元的按揭款项,且在购房以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全部还清按揭款,充分说明他年收入较高,有实力自行全部支付购房款。

 

魏某还表示,张某与他在房屋装修完毕后就分开了,至今已经长达5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却从未以任何方式向他主张归还任何款项,这个事实已经充分说明他根本就不存在欠付张某任何款项的行为,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同时,他从未有与张某共同投资经营盲人按摩店的想法,从一开始他决定买房为个人居住使用,且购房人至今只有一人的名字,购买的房屋是居住使用的性质,不可能用于开办盲人按摩店,原告的诉请不存在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魏某仅对案涉大额现金的支付情况进行了当庭陈述,将舍弃银行转账便利安全的原因归于其双眼一级双盲的身体状况,并以其年收入过百万元的陈述证明其有支付能力,以原被告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的特殊身份,解释了为何让原告张某代为支付,并信任张某自行从被告魏某处一次性取走现金90余万元。

 

但是,魏某的陈述未能说明其在年收入过百万元的情况下,在购置房屋时为何仍需贷款80万元,并对交付时的细节(包括明确具体的金额、交付的方式以及原告拿到钱后如何离开、如何处理等)无法清楚描述。而原告张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其支付给房东李某的购房款系来源于其自身的理财资金,且在魏某所述的交付给张某大额现金的时间前后,并无证据表明张某的银行流水有相应资金流入。虽然魏某提供了证明其支付能力的各项资格证书,但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现有证据,对于魏某已经支付给张某案涉款项的事实,缺乏依据及合理性,仅依据口头陈述未能达到其证明标准,难以认定。

 

由于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魏某名下,且由魏某使用,魏某已经取得了利益,原告张某基于错误的认识,在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其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对不当得利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对于舍弃银行转账的便利安全,以现金交付巨额款项的情形,法院会着重于对双方的亲疏关系、出借事由、款项来源、交付细节等事实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判断出借以及还款行为是否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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