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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的钱打入妻子账户,女方称自己未签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这样说……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11-01 14:32:4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众所周知,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

 

但实际生活中却总是状况频出。

比如丈夫借的钱打到妻子的账户上,

妻子以未签字为由拒绝还款。

这样真的可以吗?

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回顾

 

 丈夫借款,钱汇入妻子账户 

 

*(化名)与*(化名)是一对夫妻。2019年,丈夫**(化名)借款,*同意后,向*妻子*的银行账户打款30万元。

*分多次,于不同时间将款项打给丈夫*。随后,*以个人名义,向*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时,*也在场。

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归还借款,*电话联系*,催讨借款,并称当时夫妻一起来借款,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表示,“字我没签,钱我没花,我不来还。”*认为这笔借款自己并未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遂诉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对于借款本息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夫妻应共同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案涉款项全部由借款人*汇入*的账户内,再由*汇入其丈夫*的账户内。**出具借条时,*在现场,其对汇入自己账户的款项并无异议。

上述事实可以表明,*对于借款是知情的,并对于借款也进行了处分,*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同债务有什么认定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包括签字、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同时,若举债时夫妻双方无“共签”,但有情形表明配偶一方在事后有追认行为的,如配偶一方以书面或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债务,或者以自己名义还款等其他方式表明追认债务的,亦应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借款。

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频频出现借款经由配偶一方账户进行交付,包括夫妻共享银行卡;夫妻一方借用另一方银行卡,用于特定款项使用;夫妻一方持有并使用另一方的银行卡。借款过账行为能否产生共同借款的合意因案件而异,但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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