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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走路时与老人相撞,致对方重伤!责任咋承担?法院判了!-贵阳法律顾问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2-11 10:08:2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走在路上与他人擦肩而过,

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不过要是两个人走着走着撞到一起了,

一方还因此摔倒受了重伤,

伤者要求得到对方的赔偿,

这时候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二审驳回了撞人者拒绝赔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的判决。

 

走路相撞,伤者索赔33

 

  20206月的一天,*由北向南穿过斑马线,正准备一脚踏上人行道,恰逢*由西向北走至人行道路口,两人相碰,*趔趄倒地。

 

  这一摔可不轻,*坐在地上起不来了。*赶忙拨打110报警,并叫了出租车送*去医院检查。经诊断,63岁的*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20天有余。期间,*还进行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

 

  *我当时是正常行走,突然被一边向另处张望、一边急行的*撞倒在地,因此才骨折住院治疗,*的行为构成对我健康权的侵害,*应当赔偿。

 

  *根据二人的走路方向及当时的道路监控,撞到*的并非我,而是另有其人,可能是当时快速经过的一位身材高大的路人,且*骨折与其本身有骨质疏松有关,我拒绝任何赔偿。

 

  *遂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均是正常行走,但双方均疏于观察,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进行避让,导致相碰,*倒地受伤,双方均有责任。对于*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应由**各半承担。*认为是第三人造成*倒地受伤,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经核定,*的合理损失为27.4万余元,一审法院遂判决双方各自承担全部费用的一半即13.7万余元。

 

证据清晰,责任各半

撞人者需赔13.7

 

  *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我与*在人行道上发生相碰,而是案外人与*发生了身体碰撞。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从公安局接警平台调取的报警录音,报警人正是*,主要内容涉及报警人*陈述其走路与一老人相撞,老人受伤。*认为这个录音可以证明事故的原因是双方在路口相撞,自己的伤情是由她与*相撞引起的。

 

  在听到录音后,*又改口称实际情况为三个人之间的碰撞,案外人是直接肇事者,一审法院直接免除了直接肇事者的责任,将责任归责于做好事的*是错误的。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发生碰撞的事实,*倒地受伤是否是与*相撞造成的,*受损费用是否应当由*承担相应的份额。

 

  结合案发路口监控录像、110报警处登记表信息、接警平台录音等证据的内容,可以明确**发生了碰撞,*的伤也的确是*导致的。*在报警中明确陈述系其与*相撞,*因此受伤,并未提及案外人亦与本案当事人发生了相撞。

 

  因此,*本案中的诉辩称意见明显与在案事实相悖,属于其逃避、推卸应承担的责任之说辞,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在案事实,认定双方责任各半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用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撞倒*使其受伤,致其损失,*亦疏于观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予减轻*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论使用何种出行方式,都需谨记交通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科学合理避险,注意观察、留意身边,安全你我他。若发生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事后依法赔偿,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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