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探视孩子屡遭前夫阻拦!法院发《家庭教育令》,现场多方教育指导!-贵阳民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2-15 11:30:3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社会各界对“依法带娃”一事给予了广泛关注和高度支持。
今天(2月14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对一起离婚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李先生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希冀能够彻底解决这个长达6年的探视难问题,为孩子探索一片健康成长的空间。

#离婚 后妈妈想看娃爸爸不让?#上海 首例执行阶段“#家庭教育令 ”,五方力量一同指导

 

 

宝山检察院向宝山法院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

 

 

上海宝山法院执行干警向义务人李先生宣读了《家庭教育令》

 

夫妻离婚后,母亲想见儿子成难题

 

记者了解到,周女士因与李先生感情不和向上海宝山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20163月,经法院审理并出具调解书。

 

调解书中写明,双方所生之子*(化名)随被告李先生共同生活;周女士有权自2016年4月起每周六探视儿子*一次。
具体方式为,原告周女士每周六早上9点至被告李先生居住地接儿子*,同日晚19点前原告周女士将儿子送回被告李先生的该居住地。

 

 

 

然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先生却未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周女士只能断断续续地短时间实行对儿子的探望。特别是2020年初新冠疫情发生以后,即便在疫情形势缓和的情形下,李先生仍以防疫要求为理由,阻拦周女士探视*

 

为了能够顺利探望*周女士先后8次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先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方式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每当法院介入时,周女士总能在干警的帮助下顺利见到*,被执行人李先生也多次向法院承诺会协助配合周女士行使探望权并对孩子进行正确引导。但在没有法院介入的情况下,此前的种种承诺则又变成了空话,李先生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周女士正常如约探望。

 

依据调解书的约定,6年中,我原本可以探视*300余次,但真正见到*的次数却只有80多次。我只能一次次地向法院请求帮助,只有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我才能比较顺利地探望到儿子。周女士说道。

 

 

    

出具《家庭教育令》,联合多方尝试破解探视难题

 

202111月,周女士又一次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在此次执行过程中,上海宝山法院联合上海宝山检察院的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并借助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大学心理学教授、公益心理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希冀能够彻底解决这个长达近6年的探视难问题。

 

2022214日上午,在上海宝山检察院向上海宝山法院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后,上海宝山法院执行干警*琼向义务人李先生宣读了《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责令*的父亲李先生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李先生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按照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母亲周女士探望婚生子*的协助义务,并和周女士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义务履行人李先生违反上述责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在上海宝山法院、上海宝山检察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心理中心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博士毕玉芳、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上海一致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五方力量的支持下,对李先生及周女士进行了轻松的交流座谈,并对李先生进行了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作为孩子的父母,仅仅履行基础的抚养义务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应当是让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良好的家庭教育必不可少。此次组织多方力量进行帮助,并非简单的一次探望权执行案的执结,更多的是希望通过此次执行让当事人双方站在孩子的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彻底化解双方因探望问题产生的纠纷,让*在父母双方不缺位的爱下健康成长。也希望以此案为契机,探索更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路径。执行干警*琼说道。

    

法官说法

 

孩子的监护人尤其是父母,应当承担起孩子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的教育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陪伴孩子培养良好的思想和品行。

 

即便是父母处于分居或离异状态,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否则将承担法律不利后果,会被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将被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公检法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家庭教育的方式,《家庭教育促进法》也作出了几项引导性规定,如亲自养育、共同参与、相机而教、潜移默化、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相互促进等。

 

 

 

国家和社会也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家长遇到家庭教育难题,可以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服务热线等求助,也可以关注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胡明冬 上海法治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