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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庭审 | 自家门口装摄像头被告了?涉及侵害他人隐私权!-贵阳民事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3-16 14:49:0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如今,不少住户为了

保护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

会在家门口、楼道等区域

安装摄像头

此类行为

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摄像头虽小

背后的法律问题却不能小看!

 

01

案情介绍

 

张某某居住于602室,徐某居住于501室,该两套房屋处于同一单元内,系一步行楼梯两户。

 

202084日,徐某在其501室北面卫生间墙体外安装摄像头一部,该摄像头摄录范围包含原告张某某上下楼层必经的楼梯走道,可以监控拍摄到相关居民的出入情况。

 

徐某在安装该摄像头后,张某某随即提出了异议,且报警要求徐某拆除摄像头,但徐某拒绝拆除,故张某某起诉至法院。

 

02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徐某于20208月在4楼楼道内安装摄像头一部,由于该摄像头的安装能记载包括张某某在内的同楼道内的其他住户的个人出行状况,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对张某某的居住环境安宁造成了侵扰,故徐某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

 

张某某要求徐某拆除501室北面卫生间墙体外安装的摄像头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审理法院予以支持。

 

 

 

徐某为了自己的住宅安全完全可以采用室内安装监控等其他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其权利的行使不应建立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对于案涉摄像头已经摄入存储的涉及原告的视频,徐某应予以删除并不得传播。

 

双方相邻而居,应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平息纷争,重归和睦相处。

 

 

 

判决如下:

 

一、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北面卫生间墙体外的摄像头。

 

二、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徐某负担。

 

03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小课堂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网络的普及,安全防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公民出于自我防护和安全需要,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这一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负有不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首先,监控的拍摄视角和范围需要特别调整,不得对他人的私人空间进行拍摄,同时要避免监控设备对邻居的个人信息、出入情况等进行自动摄录及存储。其次,对于监控设备已经拍摄并存储的内容,不得对外传播。最后,业主在安装监控摄像头前,应当征得可能受到该监控影响的相关业主的同意,避免造成邻居心理上的反感和不悦,影响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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