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女律师找到了一条“生财之路”,买假货索赔,被法院驳回!理由:该律师不是消费者,没有被欺诈,不符合法定的3倍赔偿条件-贵阳知名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3-24 14:13:2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北京海淀,一女律师找到了一条“生财之路”,买假货索赔。她一个月内买了13台同一型号的苹果手机,然后以受到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商家3倍赔偿。一审败诉后,她又上诉称:对该款手机情有独钟,买十几台是为了收藏!

女子张某是一名专职律师,平常工作时间都能自己安排,比较自由,可能就想再干点什么副业,赚点零花钱。

张某想到了什么副业呢?她发现了职业打假人很火爆,还挺赚钱,再加上她就是律师,官司可以自己打,律师费都不用付,从事这个行当有着天然的优势,便开始效仿职业打假人的“生财之道”。

买假索赔,商家肯定不会老老实实的让人宰,但张某是律师,不赔那就起诉,这个问题完美解决。

张某就开始在网上寻找合适的“猎物” ,最后她把目光锁定在了一个性价比很高的产品上,那就是苹果手机。

苹果手机价值比较高,3倍赔偿下来最少都一两万,而且还保值,就算砸在手里,也可以当二手的卖。

随后,她就在某网络平台花3308元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交易详情备注有:512GB,原装正品,官方标配正品官换新机,所有产品均可通过各种渠道检测。

快递寄过来后,张某没有马上打开,而是找了一个合适的位置,先把自己的手机摆好,打开了摄像功能,开始录像。

然后小刀对着纸箱一划,打开了包装箱,拿出手机,先是无线网络下激活未成功,她又把手机连上电脑检测,同样无法激活。整个过程完美地给记录了下来。

检测结果显示,该手机内存64GB,地域美国,状态是黑机、扩容机、官修机、妖机,主板异常,基带异常,硬盘异常,曾经维修过。

做好这些准备,张某就在平台上申请退款退货,商家也心虚,立马同意了,把购机款退给了张某。

商家本以为退了钱就没事了,然而,他们没想到的是,张某转头就把商家给告上了法院,以受到欺诈为由,要求3倍赔偿9924元。

张某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使消费者陷入措施认识而购买的,经营者除了退货退款,还要按照价款的3被赔偿消费者,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就最低赔偿500元。

商家觉得可能是遭到职业打假了,赶忙收集了部分证据,到了法庭上,又申请法院调取张女士及其丈夫在网络上购物的情况。

经法院查明,张某和丈夫在1个月内分了4批,从8个不同的商家处共购买了13台手机,而且全是同一型号的苹果手机。

这更加坚定了商家对张某是职业打假人的怀疑,在法庭上提出,张某一不是消费者,二没有被欺诈,不符合法定的3倍赔偿条件。

张某则辩称,是因为自己对这款手机情有独钟,才短时间内购买多部,目的是想在该款手机绝版前收几台珍藏,未来一家人都可以用。

这只是消费习惯不同,无法证明自己明知该款手机存在问题,所以不是故意买假货,更非职业打假人。

诉讼中,张某买到了问题产品这个事实,双方都没有异议。那么,张某和商家为什么要在张某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这个问题上纠缠呢?

这是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想获得3倍赔偿,一是要主体符合,购物人是消费者;二是消费者要被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通俗地说就是不知道有问题,以为没问题,所以买。

商家极力证明张某是职业打假人,就是想要说明,第一,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而张某是为了牟利,张某不是消费者,不符合3被赔偿的主体要件;第二,张某买之前就知道产品有问题,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张某明知产品有问题仍然选择购买,说明其没有受到欺诈。

那么,张某辩称是因为喜欢收藏才购买多部手机,能够否定自己是“知假买假”吗?

就这个问题而言,购买前知不知道手机有问题,是张某的一种主观思想状态,只有张某自己清楚。

但既然到了法庭上,这又是一个必须要查清的问题,那怎么办呢?

这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法律上是通过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让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进行裁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短时间内反复多次购买同一款手机,可以认定张某相较于普通消费者对于该型号手机具有更高的认知水平,对涉案手机状况具有一定预期。

购买后均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对其因商家“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的主张,难以支持。

张某知假买假,商家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而且,张某不是为了真实的生活需求而购买产品,不属于法定的消费者。

综上,张某3倍赔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2月28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虽然没有支持张某的赔偿请求,但也没有纵容商家的行为。法院把线索移交给了市场监管部门,商家接下来要面临的将是行政处罚。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皓子说法、 问律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