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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采购进口水果、拒不执行防疫措施……贵州一地通报两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例-贵阳民事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4-13 09:30:0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认真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共同筑牢健康安全防线。

 

  案例一:男子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被处罚

 

  330日,榕江警方根据市场监管、森林公安、农业农村局、疾控中心等相关单位移交的线索,对五榕北路一水果老板伍某某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水果店老板伍某某对疫情期间未向相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采购一批进口水果(香蕉)在门市进行售卖。

 

  42日,伍某某对疫情期间未向相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下,采购进口水果(香蕉)在门市进行售卖一事,供认不讳,榕江县公安局古州派出所依法对伍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男子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被行拘

 

  20224114时,榕江一醉酒男子酒后到榕江县新汽车站乘车,在进入汽车站疫情监测入口的过程中因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拒绝扫描微信行程码以及健康码,汽车站工作人员不允许朱某某进入,朱某某因此辱骂汽车站工作人员。

 

 

 

 

 

  其行为严重影响现场工作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给榕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疫情防控造成重大风险隐患,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42日,榕江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对朱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普法时间

 

  对于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可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严重者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请广大公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决不能触碰底线和红线,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一律不搞有情可原,一律严查到底,一律顶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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