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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两年内给第三者发了18万元红包,妻子怒告!法院:全额返还!-贵阳民商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4-18 09:52:2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另一半出轨了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出轨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擅自挪用夫妻共同财产就涉及到法律问题啦!

 

 

 

丈夫与他人产生婚外情

并瞒着妻子给情人多次转账

最终被妻子发现

……

近日

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

支持了妻子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

 

案例回顾

 

刘某和马某是一对夫妻,双方于1983年10月2日办理结婚手续。2018年,刘某和张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至2021年,刘某和张某彼此间多次手机转账红包合计180000余元。

 

 

 

妻子发现后,于2021年11月14日,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某和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其返还财产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赠与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应当返还现金数额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刘某给与张某的转账属于刘某和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将其赠与张某,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张某基于无效的赠与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180000元。

 

 

 

法官说法

    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老城法庭庭长黄国平表示,在本案中,刘某和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张某,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中的受害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情人予以返还。被告张某明知刘某有家室仍与其保持不当关系,同时接受男方的财物,有悖公序良俗,所取得的利益为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所谓平等处理权,是指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未取得一致意见(也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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