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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小疏忽,夺走一条人命!-贵阳知名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4-21 11:06:4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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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7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前制动装置缺失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无锡市锡山区某街道某公司门前路段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碰撞前方同向未靠路边行走的行人被害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


02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规定: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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