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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新文书样式来了(试点地区2020.11.1日施行)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0-18 21:55:3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70次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书样式,提升文书质量,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文书样式》),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试点文书样式通知》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基础上,根据试点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增补修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合计15份。

《试点文书样式》含新制作的文书样式12份、对原样式作出修改的文书样式3份,主要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程序转换类文书;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审理、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等实体裁判类文书;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等。

《试点文书样式》的印发,为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规范制作诉讼文书提供了规则指引和统一标准,有效填补了试点工作文书样式空白,有利于提升诉讼文书制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和程序选择权,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在文件中指出,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各试点法院严格按照文书样式出具诉讼文书。

对于前期各地已经出台的诉讼文书样式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试点文书样式》修订完善。相关诉讼文书的排版印制格式,继续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
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文书样式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书样式,提升文书质量,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文书样式》)。

《试点文书样式通知》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基础上,根据试点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增补修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合计15份。《试点文书样式》含新制作的文书样式12份、对原样式作出修改的文书样式3份,主要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程序转换类文书;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审理、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等实体裁判类文书;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等。

《试点文书样式》的印发,为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规范制作诉讼文书提供了规则指引和统一标准,有效填补了试点工作文书样式空白,有利于提升诉讼文书制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和程序选择权,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在文件中指出,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各试点法院严格按照文书样式出具诉讼文书。对于前期各地已经出台的诉讼文书样式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试点文书样式》修订完善。相关诉讼文书的排版印制格式,继续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规定。


法〔2020〕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民事诉讼文书有效适应试点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增强文书规范性,提高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各试点法院严格按照文书样式出具诉讼文书。对于前期各地已经出台的诉讼文书样式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本文件的内容予以修订完善。相关诉讼文书的排版印制格式,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规定。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相关诉讼文书样式


目  录


1.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用)


2.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3.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用)


4.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用,以驳回起诉为例)


5.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小额诉讼程序用)


6.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7. 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8. 民事裁定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9. 民事判决书(小额诉讼程序简式裁判文书用)


10. 民事调解书(小额诉讼程序用)


11. 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12. 民事判决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用,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例)


13.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


14. 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15. 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用)


01
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此段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用。


2.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且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02
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2.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03
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用。


2. 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落款中的审判组织为转为合议庭审理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04
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用,以驳回起诉为例)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原样式作出修改,供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2.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3.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民事裁定书,参照该样式在首部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添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部分内容继续参照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相关样式。

05
民事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为小额诉讼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小额诉讼程序。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裁定转为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用。


2. “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应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十七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第一,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的额条件,或者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标的额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第二,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3. 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06
民事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2.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07
民事裁定书
(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如系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转换而来,则应写明程序转换过程。)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此段不写)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写明转为合议庭审理的原因),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用。


2.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裁定的主体为转换审判组织后的合议庭。对于之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中应当一并明确审理程序的转换过程。

08
民事裁定书
(二审案件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写明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此段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转为合议庭审理的原因),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二审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用。


2. 二审案件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裁定的主体为转换审判组织后的合议庭。

09
民事判决书
(小额诉讼程序简式裁判文书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简述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裁判理由,对诉讼请求作出评判。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法官通过当庭裁判说明裁判理由,并将裁判过程用庭审录音录像或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裁判文书可不写裁判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用。


2. 裁判文书一般应当重点简化当事人诉辩称、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的内容。对于当事人诉辩称主要记载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简要理由;对于事实认定,主要记载法院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情况;对于裁判理由,主要针对事实和法律争点进行简要释法说理,明确适用的法条依据。


满足下列条件的,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不载明裁判理由,具体条件为:一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适用清晰;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当庭裁判,并已口头说明裁判理由;三是裁判过程及裁判理由,已在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作完整记录。


3. 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除适用本样式外,也可以继续适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判决书格式,但需在首部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添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0
民事调解书(小额诉讼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经本院委托……(写明受委托单位)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分项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调解协议包含诉讼费用负担的,则不写)。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原样式作出修改,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用。


2. 小额诉讼案件,可以不写案件事实。

11
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年××月××日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 ……;2. ……(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用。判决书首部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需添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


2. 落款中的署名为独任审理的“审判员”。


3. 除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调解书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亦参照本样式。

12
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用,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例)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写明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不开庭审理的,不写到庭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概述一审裁判理由)。判决:…… (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制定,供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开庭审理用。判决书首部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需添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 落款中的署名为独任审理的“审判员”。


3. 二审独任审理案件的其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亦参照该样式,其他部分继续参照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相关样式。

13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标的额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三)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四)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五)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七)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或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提出反诉,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八)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九)当事人双方一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不得反悔。
      三、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四)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对原样式作出修改,供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适用简易程序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


2.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等相关事项。

14
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
(通知当事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人民法院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

(××××)……民初……号

×××:
      原告×××与被告××× ……纠纷(写明案由)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当事人对审判员独任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组成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2. 案件如果由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书面裁定,或作出口头裁定并记入笔录的,可不再发送本通知书。

15
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
(通知当事人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用)

××××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通知书

(××××)……民终……号

×××: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纠纷(案由)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当事人对审判员独任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组成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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