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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未告知男方,此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能撤销吗?-贵阳法律咨询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6-08 10:21:2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争议焦点

      女方在2019年7月3日起诉离婚,2019年9月20日法院判决驳回。
      2019年7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产等归女方所有,后男方以该协议系以维持婚姻关系为目的,因女方并未告知已经起诉离婚涉嫌欺诈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属于夫妻婚姻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事项,在签订该协议时,双方均应当对婚姻状况有全面、清楚的认识。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女方已经起诉男方离婚,而女方并未将该事实告知男方,据此法院认为女方以不作为的方式对男方进行欺诈,使其在对婚姻关系状况无全面认识、了解的情况下签订了本案诉争协议,现男方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撤销男方和女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
2.案件诉讼费由女方承担。
一审查明
   男方、女方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号房屋系女方于2015年购买,婚后,男方、女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该房屋贷款尚未偿还清结。

2019年7月18日,男方、女方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全部房屋贷款部分)及房内全部物品、设施均归甲方女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二、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

另查,男方、女方在2019年5月曾就离婚事项进行过协商,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

2019年5月18日,男方通过微信向女方表示:“XX,我觉得双方都得有互相的理解,我退一步你也有所表示,当然 我是犯错的一方,但我觉得这事是比较大的一步,我不希望说我这些都做了 然后你还提离婚,然后随时可以把我踢出去,情况就是这样”,女方对该微信的回复为:“我退的一大步是我愿意冷静下来不和你离婚,看你的表现”。

女方在2019年7月3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了(2019)京0105民初73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男方、女方双方均认可,双方在签订诉争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时,女方未将其起诉男方离婚的事实告知男方。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男方、女方双方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对男方显属不利。庭审中,男方称其系基于2019年5月18日女方给男方发送的“我退的一大步是我愿意冷静下来,不和你离婚,看你的表现”微信,男方签订此协议系以维持婚姻关系为目的
法院认为,男方所称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乃是当事人的主观考量,依据男方现有的证据,法院无法予以确认。但庭审中,男方、女方双方均认可在签订该协议时,女方已经向法院对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但女方并未将该事实告知男方。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属于夫妻婚姻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事项,在签订该协议时,双方均应当对婚姻状况有全面、清楚的认识。而本案中,男方、女方双方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女方已经起诉男方离婚,而女方并未将该事实告知男方,据此法院认为女方以不作为的方式对男方进行欺诈,使其在对婚姻关系状况无全面认识、了解的情况下签订了本案诉争协议,现男方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女方所述男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男方系在知道女方起诉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不应认定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对于女方的该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男方与女方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

上诉意见

女方上诉事实与理由:女方与男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书》,被一审法院认定女方以不作为的方式对男方进行了欺诈,故判决撤销了该份诉争协议。女方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仅凭女方有无提前告知男方起诉离婚的事实即认定女方欺诈了男方,而不深究这期间的前因后果,明显过于武断。本案中女方在诉争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并无任何欺诈男方的行为,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撤销女方与男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极大地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男方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女方的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中,女方提交:1.2019年6月10日19:09-19:11女方家中监控录像视频及对话文字整理,用以证明2019年6月10日男方在和其母聊天时表示其知晓女方坚持要离婚一事,但就是要拖着不离,拖一年,其母表示这样没意思,赞同离婚。2.女方与男方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2019年5月18日后女方仍持续表示对男方的不满,从未掩饰要离婚的想法;男方虽然作出了承诺,但是其大多并未实现,5月18日后的表现不能体现其悔改诚意,女方没有放弃离婚的意思表示;男方15年被发现嫖娼时承诺过如再犯就净身出户并赔偿1000万元,其非常清楚再犯出轨情况下女方坚持其净身出户的态度;2019年5月女方再次发现男方嫖娼当晚即表示一定会按照之前协议必须离婚,并重新签订离婚协议。女方从未误导过男方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只是男方之后因后悔才谎称被误导要求撤销案涉财产约定协议。3.女方与其妹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2019年5月31日,女方还大骂男方,未表示过原谅男方,放弃离婚;2019年6月女方便已得知男方已经找了律师准备应对离婚纠纷事宜,男方自始至终对女方坚持离婚一事明确知情。4.女方与朋友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男方已于2019年5月20日就搬离共同居处,双方未有和好不再离婚的表示。5. 2015年7月24日财产协议书,6.2019年5月11日离婚协议书,7.2019年7月18日财产约定协议书,用以证明自女方于2015年第一次得知男方嫖娼的出轨行为后便坚持要求男方如有再犯则净身出户;三份协议的意思表示是贯穿始终未有改变的,女方从未有任何隐瞒或者误导行为。8. 2019年5月11日刘某与男方对话录音,9.×号房屋购房合同、房产证,用以证明案涉×号房屋系女方婚前根据自住房政策以个人名义摇号中签购买,系其个人行为,男方未曾参与。双方均对该房屋实际系女方个人财产一事存在共识,所以男方在后续签订财产协议约定时才未主张对该房产的任何权利,并非系女方误导导致。
针对上述证据,男方表示:1.证据一,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录像说话根本听不清,假设如女方整理的文字资料,男方的母亲即便知道女方想离婚,但女方想离婚和实际起诉离婚并非一个概念,且录像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不能证明女方在2019年7月3日起诉后没有欺骗男方。2.证据二,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微信截图没有显示时间也没有连续性,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离婚与实际起诉离婚不是一个概念。3.证据三,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谈话的是女方与其妹妹,谈话内容真假尚不确定,而且都是女方和其妹妹的口吻,这其实不是证据,只能算女方的自述。4.证据四,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谈话的是女方与其朋友,谈话内容真假尚不确定,而且是女方提出条件让男方暂时搬出,现在两人又共同居住了。5.证据五,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此协议系双方婚前签订,与本案并无关联,且协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另外,该份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影响涉案合同应被撤销。6.证据六,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协议恰好能证明女方利用男方不想离婚的心理,企图占有全部财产。7.证据七,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协议恰好能证明女方利用男方不想离婚的心理,企图占有全部财产;协议为2019年7月18日签订,女方在2019年7月3日已经起诉,却没有告知男方,恰恰证明女方存在欺诈。8.证据八,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口音实在听不清楚,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9.证据九,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男方婚前出资三十余万元,与女方共同购买涉案合同中的房屋,且无论男方是否婚前出资,涉案房屋依然还在还贷,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含有夫妻共同利益,并非女方个人财产;而因本案不是离婚,就如何分割房产男方并未提交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可在离婚诉讼中提交,而女方所提该项证据与合同撤销并无直接关联。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男方、女方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双方曾就离婚事项进行过协商,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在2019年7月3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且该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对男方明显不利。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属于夫妻婚姻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事项,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均应当对婚姻状况有全面、清楚的认识。男方、女方均认可2019年7月18日在签订该协议时,女方已于2019年7月3日向法院对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但女方并未将该事实告知男方,使男方在对婚姻关系状况无全面认识、了解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女方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难以证明其在双方签订协议前已如实告知男方其已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故男方主张要求撤销该协议,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女方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女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京03民终11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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