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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两男子因争抢厕所蹲位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一人受伤,责任如何划分?判了!-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6-23 10:36:1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2021年9月27日15时许,许某在某公共卫生间上厕所时,与同在此处上厕所的杜某因争抢蹲位发生口角,杜某将许某推倒在地,头部与墙面相撞,致使许某头痛、头晕,手臂有擦伤。许某经120送至株洲某医院,住院25天。许某的伤情经株洲市某公安分局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许某虽然只有52岁,但曾因糖尿病、“脑出血”、癫痫等基础病住过院,平时腿脚也不是很灵便。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杜某因争抢厕所蹲位发生口角,有肢体接触,杜某将许某推倒在地,致使许某受伤,对此杜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次要责任。许某请求的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3068.61元。杜某承担70%,为16148元。关于许某诉请的包括面瘫在内的后续治疗费和维权费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杜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某损失费共计16148元,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许某、杜某均不服,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诉。

株洲中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在某公共卫生间上厕所时,与同在此处上厕所的杜某因争抢蹲位发生口角,杜某将许某推倒在地致许某受伤。本案因生活小事引发纠纷,双方均有言语不当,导致纠纷产生。杜某在纠纷发生之后,没有克制自己的言行,与年长且腿脚也不是很灵便的人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存在过错,一审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恰当,而许某作为长辈,同样言语不当,对引发纠纷有一定过错,一审认定其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恰当。故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杜某在纠纷发生之后,为泄一时之气愤,大打出手,不仅需支付大额赔偿费用,事后要花大量精力和时间与伤者和解,和解不成还得对簿公堂。纵使后悔当初一时的鲁莽,但后果已经酿成,只有面对现实,吸取教训。

 

而许某作为长辈,同样言语不当,引发事故发生,尽管可以索赔,但仍需自担相应责任。建议广大市民朋友在日后生活中言行理智,与人平和相处,避免类似冲突的发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对双方主观过错进行责任比例的划分。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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