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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庭审 | 高压线下钓的不是鱼,是命!-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7-05 16:49:5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近年来

由于部分市民安全用电知识欠缺

法律意识不强

触电悲剧时有发生

这样的悲剧该谁负责呢?

 

 

2021614日端午节,受害人徐某丰带妻子及两儿子到其岳父家过节,吃中午饭后无事,受害人自带鱼竿在其岳父屋后自养的鱼塘内钓鱼。

 

 

 

下午四点多钟,受害人在钓鱼过程中,因甩线至其旁边的高压线上,导致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徐某丰两儿子及其妻子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故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在被侵权人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从事高空高压活动的经营者才不承担责任。故被告应当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受害人徐某丰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发鱼塘环境熟悉,事故发生在白天,视线良好,且平时经常钓鱼,应当知道高压线路下钓鱼的危险性。

 

其在挥竿钓鱼过程中,疏于防范,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亦有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被告国网某某供电分公司的责任。

 

因被告在事发鱼塘上面高压线的管理上,明显存在过失,酌情适当减轻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某某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3、陈某香、徐某1、徐某2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86991.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夏季来临,钓鱼的人们也越来越多。垂钓者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在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活动,同时也应当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相关规定,避免非法捕捞,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作为供电部门和线路周边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尽到设施安全义务、安全警示义务、安全管理义务,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安装电力设施,于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在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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