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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当天出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7-29 11:20:4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投保当日出事故保险公司拒不赔偿“保单即时生效”究竟何时生效?

车主办理合同切记多看一眼

 

肇事车赔偿责任无人愿担

北京市海淀区的**(均为化名)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的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负全责,*无责。现在*已经将车辆送到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用,但*未履行赔付义务。

因此,**及其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拖车费、替代交通费共计12000元。

被告*辩称,其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因此*的合理损失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的合理损失才由*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已提交电子保单,但该保单为次日生效,故应视为其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对于*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单即时生效存争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的交强险保单中,既约定了保单即时生效,投保确认时间为20215171125,又约定了保险期间自202151800时起至202251724时止导致双方对于保单即时生效的理解产生争议,无法准确判定生效指向的是保单合同生效还是保险责任生效。

鉴于上述内容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故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因此,本案应适用保险责任于20215171125分生效的理解,相关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保单条款应按通常理解解释

近年来,电子保单日益普及流行,从投保到理赔,用户可全程在线办理。这种模式在给用户和保险公司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因其操作流程是全在线”“非面对面解释交流的模式,极易导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对保单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审判实践中遇到此类情形,法官会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来解决纷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那么什么是通常理解呢?

虽然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考虑到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定的,因此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为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具体来说:1.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应当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进行解释,应更倾向于一般人的理解进行解释;2.对于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3.如格式条款形成时间较早,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与时俱进,以交易当时普通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为标准进行解释。

通过上述规定内容我们可知,对于格式条款的适用应当遵循如下规则:首先,有效的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即当格式条款和有效的非格式条款对同一合同事项均有约定的时候,无需考虑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以有效的非格式条款作为判定的依据。如果二者约定内容一致,无需再进行解释,如果二者约定内容不一致,那么应当以有效的非格式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亦无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

其次,当只存在格式条款的约定,且对约定内容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先适用通常解释规则,其次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即对争议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按照通常理解只有唯一的解释,那么这就是格式条款的解释结果,无需再适用不利解释。而如果对争议格式条款的内容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那么此时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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