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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别让你的欠条因“超期”打水漂-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10-17 16:54:3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基本案情

 

20111211日,孙某与文某签订《承揽加工合同》,约定孙某将一轻型钢架结构工程交给文某承揽。

 

2013627日,经双方结算:孙某欠文某工程款13800元,并出具了欠条。

 

2021727日,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偿还欠款及利息。

 

孙某辩称:2014年春季,文某找我要过钱,之后就再也没找我要过。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裁判结果

 

汝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627日双方结算后,孙某认可2014年春季文某向其催要欠款,故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期间应从2014年春季起,至本案文某提起诉讼之日2021727日,已长达7年之久,故本案的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文某称,每年都找孙某催要债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莫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该时效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证据的搜集和判断,便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诉讼时效期间并非固定不变,会因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而发生中断,中断后将重新开始计算。

 

本案中,文某抱着欠条睡觉长达七年、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注意留存证据,也未能提交任何催要债务的证据,如催款函、通信记录、短信或微信、证人证言等,致使法院无法判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此郑重提醒当事人:请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并注意留存证据以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切莫成为权利上的睡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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