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案例丨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贵阳法律顾问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12-19 15:40:1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拒绝超时加班,被公司以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20209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2年的劳动合同。自20213月起,公司要求*8点至晚6点上班,午休1小时,每周工作6天。1个月后,*因身体吃不消,拒绝公司继续安排其超时加班。

 

公司遂以*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以*不服从加班安排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者休息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法定工作时间及延长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

 

本案中,公司要求*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不同意加班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公司以*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此外,法律对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山东省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 、 工伤通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