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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商场内刺死女子后投江,警方最新通报-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2-17 10:07:3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近日

广西南宁市邕宁区

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

 

据天目新闻报道,214日中午,位于广西南宁市邕宁区的万达茂商业广场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一名男子持刀连续捅刺一女子后逃跑,随后110120相继赶到现场14日下午,当地派出所警方已出警。14日晚,邕宁警方通报:受害人经现场医护救治,已无生命体征;犯罪嫌疑人逃跑过程中已投江,搜捕打捞工作正在开展中

 

 

 

214日,据邕宁警方消息,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发布情况通报:

 

21412时许,邕宁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邕宁区良堤路某商场二楼,一名男子刺伤一名女子后逃离现场。接报警后,邕宁分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协助120救治伤者,并开展调查及追捕犯罪嫌疑人等相关工作。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风(男,35岁),逃跑过程中已投江,搜捕打捞工作正在开展中。受害人傅某(女,34岁)经现场医护救治,已无生命体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邕宁分局将进一步强化辖区巡逻防控,确保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警方同时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友不信谣、不传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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