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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挂靠公司能否向实际车主追偿?-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2-22 10:34:0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鲁法案例【2023072

 

事故发生后

法院判决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运输公司垫付赔偿款后

向实际车主追偿

这钱,车主应该给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基本案情

20172月,尹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协议书》,约定将尹某购买的重型自卸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应按运输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各项保险。20184月,尹某驾驶重型自卸车与骑电动车的林某相撞,事故导致林某一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尹某赔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29.8万元,运输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运输公司在向林某支付案款后,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尹某返还80%款项,因在管理中存在瑕疵,自愿承担20%的赔偿责任。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的重型自卸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具有管理、培训责任,尹某驾驶车辆在运输公司管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运输公司的管理存在瑕疵,应承担部分责任,运输公司自愿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相对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临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尹某给付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及利息。

03法官后语

 

对于车辆挂靠关系中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另一方按何标准追偿,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被挂靠方应当在可得利益范围内(即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通常远远少于损害赔偿费,判令其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能真正达到立法目的,应当根据双方实际过错分配责任比例。

一般货运车辆车型大、视线盲区多,且运输中容易出现超载、驾驶员疲劳驾驶等情形,该类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存在的危险程度、安全隐患远高于普通车辆。民法总则规定,该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运输公司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也沿用了该赔偿原则。从这一角度看,运输公司对挂靠车辆具有较高的管理、培训、监督责任,法律也赋予了运输公司相应的管理职责。举重以明轻,如运输公司仅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则与立法目的相悖,且在实际生活中“阴阳合同”广泛存在,无法体现运输公司的真实收益情况,在审理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

现实中,货运车辆只能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营,且购买特定保险等活动必须通过被挂靠方实现。因此判决当事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不仅能够增强当事人赔偿能力、充分保护第三人利益,也能够督促被挂靠方积极行使管理、监督责任,改善只挂名不管理的情形,降低交通事故隐患,维护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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