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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异单身男谈恋爱,没想到离婚证都是假的...-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2-24 16:01:5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裁判要旨

高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以虚假的离婚单身身份与张某交往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对酿成本案纠纷存在过错。法院根据高某的过错,酌定张某返还接受赠与款的一半,符合公平原则。
诉讼请求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张某返还刘某漏诉款项55880元。
2、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一审查明
2021年4月份张某与第三人高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高某表示自己离异单身,要求张某与其结婚,并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离婚证书用以表明自己是单身。“诚信建筑”、“A宇鸿建筑......”是高某的网名。
2021年12月3日,张某与第三人高某达成分手协议:“一、分手后不得反悔,双方不得侵犯对方的自由,不得干涉对方的感情生活和婚姻生活不得泄露对方的隐私;二、对方不牵扯任何债务和金钱纠纷(备注:交往期间所有转账自愿赠与不得索要);三、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和诋毁对方,不得在公共场所泄露对方照片;四、如违背上述协议给对方带来困扰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偿还对方损失30万元与精神赔偿和名誉赔偿。......”。该协议张某、第三人高某均签字认可。
除(2022)豫1627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的款项外,张某与高某交往期间,高某向张某转账44笔,共计53858元。2021年12月31日高某向商家源美美妆付款2022元。
另查明,张某向第三人高某转账2021年9月24日300元、2021年8月4日300元、2021年10月8日2000元,共计2600元。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高某要求张某给其买衣服及双方外出旅游的情况,张某提供了二人交往期间的生活消费情况。
2022年3月18日,刘某对张某及第三人高某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款680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2022年7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22)豫1627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返还不当得利3255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第三人高某系夫妻关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出重大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
本案中第三人高某在未向刘某协商的情况下,非因生活消费的需要,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转账给张某,该行为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而损害事实发生的成因则是第三人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义务。并以虚假的离婚单身事实与张某交往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也骗取了张某的感情,第三人对本案纠纷存在过错。
且在高某向张某支付上述款项时,张某处于单身状态,在维系男女朋友关系期间亦给予高某生活上的照顾、支付部分生活费用和感情上的投入故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扣除张某转账给高某2600元后,张某应当返还刘某不当得利25629元为宜。
第三人高某述称,其向张某转账系借款,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张某辩称,其与第三人交往期间用于生活消费支出,且有转账给第三人的事实,予以采信;张某辩称第三人给其账户转款是合法赠与及本案系重复起诉,因本案与(2022)豫1627民初1766号案件诉讼请求不同,本案系刘某就上次诉讼遗漏款项提起的损失,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某返还不当得利25629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张某上诉事实和理由:
首先,第三人在与上诉人交往过程中,第三人一直以离异单身的身份追求上诉人,并向上诉人出示离婚证,上诉人作为一般公民无法核实离婚证的真实性,其有理由相信第三人离异单身的身份。因此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往来是合法赠与,第三人为了维护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赠与部分财物合法、合情、合理,上诉人接受该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当返还。
其次,上诉人在本案中亦属于受害人,第三人以虚假的离婚单身事实与上诉人交往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骗取了上诉人的感情,第三人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处于单身状态,在维系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给予第三人生活上的照顾、支付生活费用和感情上的投入,其合法权益应当收到法律保护,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并且,第三人转给上诉人的款项已经用于共同消费。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及错误,且判决错误;上诉人亦是本案受害人,在与第三人交往方面不存在过错,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往来是合法赠与,且第三人所转款项已经用于共同消费,上诉人不应对被上诉人承担返还责任。
刘某辩:
1、上诉人上诉称的“第三人在与上诉人交往过程中,笫三人一直以离异单身的身份追求上诉人,并向上诉人出示离婚证”、“第三人对此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对此已有认定,审理查明部分“在交往期间,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高某表示自己离异单身”,本院认为部分“第三人对本案纠纷存在过错”。
2、刘某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出重大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本案中,第三人未与刘某协商,非因生活消费的需要,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转账给上诉人,该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据此取得的转账财产就是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刘某。
3、根据原审庭审情况及太康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7民初1766号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既判力,可以确定本案涉案金额系第三人与上诉人之间为维护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作出的赠与与接收赠与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之规定,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义务,违反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第三人高某转给上诉人的金钱是否属于赠与?2、上诉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当返还或者全部返还?
关于焦点1,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判定赠与是否有效,首先是赠与人对赠与的财产必须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如果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发送有效赠与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刘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出重大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本案中高某在未向刘某协商的情况下,非因生活消费的需要,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转账给张某,该行为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某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张某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张某不能因此而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关于焦点2,高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以虚假的离婚单身身份与张某交往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对酿成本案纠纷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高某的过错,酌定张某返还接受赠与款的一半,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豫16民终273号  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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