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微普法】“提前还贷”别跟风,搞懂这几个法律问题再决定!-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2-27 17:24:1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房贷不是你想还想还就能还

最近*才知道提前还贷涉及法律问题

不能拍脑门决定

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

关于提前还贷那些事儿

 

  几年前*买房子的时候在银行办理了二十年贷款,6%-7%的房贷利率计算下来每月还贷压力不小。最近,LPR进行下调新增房贷利率不到4%,房贷利率与其他贷款利率之间的高利差让*动了提前还贷的念头。*到银行一打听,发现提前还贷申请已经排到了三个月之后。不仅如此,*还听说,提前还贷还不是想还就能还,隔壁的老赵提前还贷还交了不少违约金。这事儿*越想越糊涂,贷款利率调整变化算不算情势变更呢?提前还钱不是好事儿么,怎么还能违约呢?银行要是不接受提前还贷,*起诉的话诉请是什么呢?

 

 

 

问题一:房贷利率调整是否属于法律上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的审查重点在于:1.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存在的基础情况是否发生变化;2.情势变更是否是合同双方不能预见的,且双方均无过错;3.继续履行原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其涉及合同的变更、解除,所以法院通常持较为严格、审慎的态度。

 

  那么,调控银行房贷利率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呢?首先,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同属于借款合同,房贷利率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整波动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合同不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其次,按揭贷款通常持续时间较长,除固定利率外,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未来调控贷款利率的可能性。此外,民法典也明确将商业风险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所以在商业活动中,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而产生的损失不适用情势变更。

 

  *买房贷款时房贷利率受当时的房地产政策、供求关系、整体经济发展情况等影响,现在利率在一定范围内调整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

 

问题二:*想提前还款违约吗?

需支付银行违约金吗?

 

  *所谓的提前还贷,即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余额的行为。提前还款是否构成违约需要根据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等来进行判断。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贷的违约责任条款,那么提前还贷则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提前还贷为违约行为,约定了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借款人提前还款则可能构成违约,需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所以,*提前还款会不会构成违约需看贷款合同的具体约定。由于提前还贷可能增加银行的人力成本,减少银行预期利息收入,对银行的资金运营产生影响,很多银行在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将提前还贷约定为违约。对于违约金的收取方式也因银行而异,有的银行将利息作为违约金,如:1年内提前还款的,银行收取三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1-2年内提前还款的,银行收取二个月利息作为违约金等等。而有的银行按照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比计算违约金,如:1年内提前还款的,银行将收取提前还款金额的3%人民币作为违约金;1-2年内提前还款的,银行收取提前还款金额的2%人民币作为违约金等等。

 

  所以,*想提前还房贷,除了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打打算盘外,还要明确自己手中合同的具体内容。

 

问题三:如合同中没约定,

双方协商未果,

银行仍拒绝*提前偿还房贷,

*想起诉的话应如何提出诉请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进行约定,也未能协商一致,那么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拒绝*提前还贷。*有权到法院起诉银行接受其提前还款,如果银行举证证明*的提前履行行为增加了费用,那么银行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主张由*负担此项费用。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中国普法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四川普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