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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人身损害,误工损失如何证明?经营利益损失是否属于误工损失?-贵阳知名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3-03 09:58:2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司法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9月出版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里有两个问题需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原来的征求意见稿曾对该固定收入的认定附加了“实际收入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部分,没有完税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所以最后定稿没有采纳,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征缴体制在我国尚不完善,有些受害人的收入虽没有完税证明,但并不能说其彻底丧失合法性。另外,采纳“合法证明”标准,并不否认要求一些高收入而主张误工费者须提供“完税证明”。两者不相矛盾。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有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所以,受害人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有些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工资)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实质上不存在或者不存在全部的误工损失。如同样对其进行“误工费”赔偿,势必使其获得法外利益,这与侵权法填补损害的功能不符。另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这一点在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的时候,应当格外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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