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情侣直播带货 分手后平台账户归谁?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1-27 09:50:5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88次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日益火爆,通过快手、抖音等短视频进行网络直播带货成为热潮,但背后也隐藏着一些法律问题和矛盾纠纷。近日,兰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快手用户直播带货账号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初,王青青与李强强相识,并很快成为恋人。后二人一起从事服装营销工作,为更快打开市场,决定进行网络直播卖货。王青青用居民身份证注册了快手账号“bbXXXX”,并进行了实名认证,不过,相关信息登记的是李强所经营商店的工商登记信息。

该快手号在使用期间,李强强多次使用,王青青亦多次在该快手号进行网络直播,销售大量商品的同时,也引来了大量粉丝的关注。李强强表述,快手小店日销量平均100件,每日盈利400元。
2020年初,王青青、李强强二人分手,昔日甜蜜的恋人变成陌路人。5月,在李强强不知情的情况下,王青青更改了快手账号“bbXXXX”密码。李强强无法登陆使用该快手号,多次讨要密码,因王青青不予告知,遂诉至兰山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李强强主张争议快手号系借用了被告王青青的身份证注册,要求被告归还争议快手号的所有权及经营权。
被告王青青主张该快手账号系其本人依法注册,登记人和使用人均是自己,与李强强无任何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快手《用户服务协议》的规定,快手用户需完成实名认证,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快手《用户服务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用户可获得快手平台账户,个人有效身份信息须与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本案快手账号“bbXXXX”系被告王青青利用其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后注册所得,故王青青对该账号拥有使用权。
原告李强强主张借用被告王青青身份证注册快手账号,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证据不足,对原告主张被告借用快手账号使用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账号为“bbXXXX”快手号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协助原告在快手平台办理账号密码的更改等相关工作,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存在按照约定返回原告诉争快手账号的事实及义务。根据相关方法律规定,驳回原告李强强的诉讼请求。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涌现出了快手、抖音等多种网络平台,为商品流通及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效益。这些网络产品已不是单纯的娱乐软件,具有商业价值属性,具有准物权性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网络直播平台需遵守《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直播活动的规定。根据要求,平台要进行备案及许可、对主播进行实名制认证、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制度、履行内容日志信息留存要求、注重隐私保护、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及黑名单管理制度等。

入住直播平台的商家,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在直播活动中做出的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

(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临沂兰山区法院、山东高法,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