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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举证有结婚档案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民事判决书,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贵阳法律咨询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3-20 16:33:4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2010年9月原告温某甲与被告冯某甲通过QQ相识,同年10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同居生活。2011年4月原、被告在被告老家举办结婚仪式,2011年5月11日在镇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乙,现就读于镇巴县三元镇中心小学五年级。婚后,原告在被告老家照料子女,被告在外务工。2015年至2016年原、被告在西安共同经营一面皮店,经营约一年后关停。为开面皮店在原告父亲温某乙、母亲郎某某处借款20000元。2017年至2019年被告陆续到江苏、浙江等地务工,原告在家照料子女。2018年享受国家政策原、被告及被告父母自行出资10000元分得三元街上移民安置点13单元2号楼5楼安置房屋一套,后进行了装修。

2018年腊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腊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于争吵次日离家外出,并将被告微信、电话拉黑。2021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1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温某甲要求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2022年8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温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冯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法律规定标准给付抚养费、教育费;3、平均分割三元街上移民搬迁房屋,共同外债20000元,由原、被告各偿还10000元。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9月通过QQ在网上相识,同年10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同居生活。2011年4月原、被告在被告老家举办结婚仪式,2011年5月11日在镇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育一女取名冯某乙,现在三元中心小学五年级读书。婚后,原告在被告老家照料子女,被告在外务工。2015年至2016年原、被告在西安共同经营面皮店,约一年后关停。为开面皮店在原告父亲温某乙、母亲郎某某处借款20000元。2017年至2019年被告陆续到江苏、浙江等地务工,原告在家照料子女。2018年享受国家政策原、被告及被告父母自行出资10000元分得三元街上移民安置点13单元2号楼5楼安置房一套,后进行了装修。

2018年腊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腊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矛盾加剧,原告于争吵次日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1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温某甲要求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后双方仍互不联系,继续分居。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一份;2、144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冯某甲辩称,如果原告同意以下条件,被告就同意离婚,如果达不到就不同意离婚。1、婚生女冯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按照法律规定标准给予抚养费、教育费,冯某乙现年12岁,三元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经询问愿意和父亲一同生活。原告自2019年底后也没有照管孩子和给予抚养费,孩子都是被告父母照顾至今,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2020年至2022年度抚养费,每月1000元合计36000元。后续抚养费每月不低于1200元,每年9月底前付清,至冯某乙18周岁止;2、原、被告在网上相识,2011年5月结婚,原告向被告索取50000元彩礼,被告去原告家送礼金10000元,其中在被告大姐冯某丁处借款20000元,被告妹妹冯某戊处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款,原告无嫁妆。因索要彩礼导致被告家庭生活困难,要求原告退还彩礼50000元;

3、被告家庭现有四人、两处房产。2018年在三元镇街上自筹资金10000元分得移民搬迁80平方米毛坯房一套,房屋产权共有人冯某丙、李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其中自筹资金中在被告大姐冯某丁处借款3000元,被告妹妹冯某戊处借款3000元,父亲冯某丙出资4000元。房屋由被告务工挣钱简装修现在勉强能居住,原告所述出资50000元装修不实,房屋装修情况可实地查看评估。2020年因被告父母亲在家发展种养业无法长期在三元镇搬迁房内居住,由被告父亲借款20000元,被告大姐冯某丁出资25000元,被告妹妹冯某戊出资15000元,被告父母自筹10000余元在三元镇伍家垭村被告老家修建120平米自建房。被告家庭两套房产原告无权分得;

4、原、被告于2018年在三元信用社小额贷款50000元,因两人感情不和闹离婚,不能按期偿还本息,三元信用社于2020年将该贷款转户给被告母亲李某某,并于2021年将被告父亲旧宅基地腾退款10000元扣除抵还贷款,现有40000元未还。被告母亲李某某现年62岁,文盲,被告父亲冯某丙现年65岁,二人均无劳动能力无力偿还贷款。该贷款仅是原、被告二人使用,要求该50000元贷款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父母不应偿还;

5、原告所诉原、被告于2015年至2016年在西安开面皮店时在原告父母处借款31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对此次借款不知情,没有在原告父母处借钱。开面皮店期间原告温某甲在西安超市上班,女儿冯某乙在读幼儿园,被告冯某甲独自经营面皮店,最后因经营不善店面关闭。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是否应准予离婚的尺度是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共同建设家庭、抚养子女,具有感情基础。2021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时间尚短,审理中双方对原告离家外出后将被告微信、电话拉黑事实无争议,被告称因微信、电话被拉黑故无法与原告联系沟通,如果达到条件就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原告仅举证有结婚档案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民事判决书,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本案原告虽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但从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等综合考虑,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某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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