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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非法获取买家信息帮商家删差评获刑,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哪个才是法官量刑依据?-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4-25 11:48:3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裁判要旨

 

对于个人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在同一定罪情节或量刑情节时,根据侵犯不同法益的犯罪类型、标准程度和内容应当有所区别地考察与量刑,在定罪量刑时要把个人信息的数量标准作为主要考量标准,将违法所得的数额标准作为补充性的考量标准。对于个人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分属不同定罪情节或量刑情节时,以定罪量刑较高的为准。

 

案情

 

202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河南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商丘市睢阳区自建房内,利用捷豹评分助手软件非法获取某电商平台店铺买家个人交易信息(姓名、电话、地址、购物信息等数据)为某电商平台店铺商家催评、修改中差评,进行牟利,张某非法获取8737条买家个人交易信息,非法收入51510.91元。

 

裁判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司工作中利用公司提供捷豹评分助手软件爬取电商平台店铺买家交易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经商丘市梁园区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本案案号:(2022)1403刑初65]

 

评析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成熟应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大量存储在互联网平台,一旦遭到泄露或者被窃取,涉及人员广、波及范围广、危害程度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个人信息类型设定为高度敏感信息、敏感信息和普通信息三个层次,并设定了不同条数的入罪标准。其中将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四类信息认为是高度敏感信息,是因为这些信息一旦被犯罪分子获取会直接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住宿信息、通信内容、健康生理信息、征信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设定为敏感信息,这类信息在敏感程度上不如上述四类信息,但也会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常被用于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比如在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捷豹评分助手软件非法获取某电商平台店铺买家个人交易信息(姓名、电话、地址、购物信息等数据)为某电商平台店铺商家催评、修改中差评,错误引导他人,危害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他人财产安全。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同时明确了个人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犯罪数额都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在同一个案件中,同一个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既查明了个人信息数量,又查明了违法所得,该如何适用,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也是本案裁判的难点所在。

结合相关理论及考察司法实践情况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裁判思路:一是对于个人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在同一定罪情节或量刑情节时,根据侵犯不同法益的犯罪类型、标准程度和内容应当有所区别地考察与量刑。比如,对于更侧重于侵犯公共法益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应当以对个人信息数量和范围的考察为主,对于更侧重于侵犯个人法益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应当以个人信息的内容和法益关联性考察为主,进而均衡量刑。同时,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目的与宗旨,在定罪量刑时要把个人信息的数量标准作为主要考量标准,将违法所得的数额标准作为补充性的考量标准。二是对于个人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分属不同定罪情节或量刑情节时,以定罪量刑较高的为准。这主要考虑的是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在实践中,当侵犯个人信息数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而违法犯罪所得数额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应依据个人信息数量来定罪量刑;反之,则应依据违法犯罪所得数额来定罪量刑。在本案中,张某非法获取8737条买家个人交易信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非法收入51510.91元,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那么,在定罪量刑时就可以以个人信息数量作为主要考量标准,将违法所得的数额作为补充性的考量标准,予以准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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