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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求归还剩余“彩礼钱”,法院:不支持!-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5-15 10:00:3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恋爱期间,男子多次向女友转账,送人情,

分手后,却向前女友索要“彩礼钱”

 

这笔钱款算彩礼吗?

恋爱期间的转账和人情钱该如何认定?

小编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

【基本案情】原告黄先生和被告韦女士曾是恋人关系,2020年,两人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后互生情意,交往一段时间后,便确定婚约关系,并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手,黄先生和母亲兰某便将韦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韦女士返还恋爱期间的“彩礼钱”35020元。

 

原告方

原告黄某诉称,两人恋爱期间,他为缔结婚姻,按照当地习俗用红纸包好6万元彩礼交予被告父母,由于没有当面点清,当晚被告父母清点彩礼时发现仅有5万元,次日,他与母亲又将1万元彩礼送给被告父母;黄某还称,恋爱期间,他曾支付给被告见面礼、过门前礼及被告父母开店贺礼,被告还以各种理由通过微信多次向他和母亲兰某索要修车费、手术费等款项,各种款项共计25020元;而后被告以性格不合为由,不愿继续共同生活,仅退还彩礼6万元,拒不退还剩余彩礼款”35020元,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被告退还彩礼款”35020元的诉求。

被告方

被告韦某辩称,她和父母共收到原告送的彩礼6万元,并不是7万元,原告于次日送的1万元彩礼为补送;原告于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为无偿赠予,见面礼、过门前礼、开业红包属于人情往来,原告兰某给的钱是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并称自己未收到兰某给的手术费和现金。

【案件审理】

平果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8月,原告黄某与被告经媒人介绍后相恋并缔结婚约。建立婚约关系前,原告送给被告见面礼2000元;20201214日,原告及亲戚、媒人按照当地婚俗将红纸包好彩礼交给被告父母,双方没有当面点清,当晚被告父母清点彩礼发现仅有5万元,并非6万元,随后告知原告,次日,原告将彩礼1万元交给被告父母;之后,原告送给被告价值1000元的过门前礼物,送给被告父母开业贺礼2000元;20208月至2022620日期间原告某和兰某分别支付给被告款项12400元、6620元,共计19020元。2022621日起,被告与原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并返还彩礼6万元。

平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另一方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相识自由恋爱,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婚俗给被告的彩礼6万元,原告诉称其送给被告父母彩礼共计7万元,被告还应该返还1万元,原告兰某另借给的被告手术费和现金,除原告陈述外,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事实主张不予采信。原告黄某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培养感情而赠送给被告的财物,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而支付给被告的生活开支及送给被告父母的贺礼,属日常人情往来,该款项不应视为彩礼范围,且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款项属于彩礼。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彩礼3502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转账,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在不能证明是为结婚而特意赠与等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

1.日常生活中的小额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

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3.特殊金额,如520、999、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为表达爱意、培养感情而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温馨提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小额赠与行为是现代生活的正常现象,但不能将金钱多少作为衡量爱情的唯一标准。在经济允许的范围内小额金钱的赠予可以增进感情,稳固爱情,但感情迅速升温的同时也要保持理智;大额金钱或贵重物品的赠予需谨慎,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则难以认定。如果恋爱期间转账涉及到借款,建议在转账时备注借款,或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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