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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配偶婚内为自己购买保险所付的保费,能否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分割?-贵阳资深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5-23 10:30:2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编者按】

被继承人配偶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购买保险,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他继承人要求分割配偶婚内所支出的保费,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1998年,郭某与张某3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田某系郭某与其前夫的女儿,郭某与张某3再婚时田某已成年。经核实,张某3与张某2离婚后,张某1随张某3生活,王某1、王某真随张某2生活,2015年张某3去世。2017年王京真去世。王某2系王京真之子。王某真生前已与其前妻离婚。
2013年1月,郭某作为投保人购买了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在张某3去世前,于2013年1月29日交纳保险费2.9万元,于2014年1月26日交纳保险费3万元,于2015年3月21日交纳保险费3万元。
【法院裁判】
张某3去世时其所遗留的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名下的存款及郭某购买保险支出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3与郭某对上述财产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张某3去世后,应属于张某3的百分之五十份额转化为遗产。对于郭某购买的保险,张某1、王某1、张某2、王某2主张分割投保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不持异议。
案号:(2022)京02民再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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