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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子被工友摸大腿,丈夫反击致1死3伤,法院​:无罪​!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7-04 14:10:5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新婚妻子遭工友酒后调戏丈夫出言阻止却被辱骂群殴极力反抗之下致一死三伤事发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该男子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却判其无罪!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贵州贵阳知名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案情回顾陈某和妻子孙某来到三亚打工,在某个建筑工地当工人。某日,二人正在工地上加班。
  突然,同工地的木工周某、容某、容某烈和纪某酒后滋事,调戏陈某新婚妻子孙某,并辱骂围殴陈某。

  陈某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容某、纪某等人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轻伤,致纪某、刘某轻微伤。

 

 

 

  事发后,陈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逮捕了陈某。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且陈某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位工友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宣判被告人陈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
一审判决后两级检察院不服遂提出抗诉理由如下↓↓从双方关系和起因看,纪某等人和陈某同为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新婚妻子而引发双方斗殴。
  从纪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以及周某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空手对打,说明纪某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某于重伤、死亡的故意。法院会因此改判吗?结果让人直拍大腿……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陈某的妻子,辱骂陈某,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
  陈某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虽致容某死亡,周某轻伤,纪某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律师说法
该案例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关注,本期《说法》邀请到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马俊哲律师,为我们分析此案件。
剧情演绎
妻子(女主持人饰演):虽然我是被别人摸了一下大腿,但是你把对方刺死了,这是要坐牢的,你知不知道?
  丈夫(男主持人饰演):如果是我被人摸大腿你能忍吗?再者说了,三个人围殴我,如果我不反抗的话,躺下的就可能是我。
  马律师:他是在被人围殴的状态下实施防卫的,而且防卫中他孤身一人,面对的是三个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个工友手持器械,足以威胁他的生命安全,反杀是合法合理的。大家要注意了,当你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反抗就一定是正当防卫。
  网友看了之后,纷纷给法院的判决点赞,合理合法,让人心服口服。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正当防卫条件
  1、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并不以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如果针对未发生的“侵害”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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