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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以案说法】好心帮邻居接小孩,孩子却在路上意外溺亡,如何担责?法院判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7-07 15:30:3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帮邻居接小孩

结果小孩在途中发生意外溺亡

是否要承担责任?

贵州贵阳知名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经广西桂林市两级法院审理

一起因好意施惠引发的

生命权纠纷案

有了结果

 

好心帮邻居接小孩

孩子却在路上意外溺亡

 

  黎*是广西兴安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她与奶奶一同生活。

 

  *晓与黎**晨是同班同学,住在同一个村子。他们都接受学校课后延时服务,平时18时放学。

 

  2021311日,*晓的父亲*余去学校接女儿放学时,临时受黎*奶奶的委托,顺便将黎*接回家。同时,他还受托接女儿的同学*晨回家。

 

  当日18时左右,因黎**晓、*晨没有写完作业,*余在班级门口等候。*余边等边低头看手机,没有发现黎**晨走出了教室。黎**晨走到校门,保安发现后将*晨叫回学校,*则独自出校门离开。

 

  等到*晓写完作业,*余从*晨口中得知黎*独自离开了学校。*余连忙追了出去,追到路口看到黎*但黎*不理会*余的叫喊,坚持走小路回家,并一直向前跑。*余见状赶紧追,但无法追上。*余打电话给妻子,让她转告黎*奶奶从河对面的小路过来接黎*。不料,黎奶奶没能接到孙女。

 

  1851分,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并与黎*的亲属一同寻找并查看沿途监控。直到2050分许,*被发现溺亡在村旁的河里。据现场调查取证以及法医对尸体进行检查,排除他杀可能。

 

  黎*溺亡后,她的父母受到极大的创伤,认为学校、*余与黎*的死亡有因果联系,于是诉至兴安县人民法院索赔,请求法院判令学校、*余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扣除学校已先行赔付的丧葬费5.5万元,共计需赔偿74万余元。

 

  学校辩称,*不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对于黎*的溺水身亡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余辩称,他去接孩子时,黎**晓、*晨都在写作业,他的女儿*晓是最后写完的,他没有办法在同一时间内一次性接完3个小朋友。他没接到黎*,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监护人、学校、受托人各自担责

 

  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黎*的法定监护人,对黎*的生命安全负有法定监护责任,正是这种监护责任的缺失,导致黎*不能正确认知独自回家并过河的危险性并拒绝由*余接回家,以致悲剧发生。*溺亡与其父母疏于监管教育具有因果关系,其父母对黎*溺水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开展课后延时服务系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且即使学校延时放学,作为学生家长亦会等候至学生放学,故学校开展延时服务、延时放学与此案发生没有因果联系。但由于学校对于接学生放学的管理不统一,造成接生混乱。学校保安也没有严格执行学生出校园由家长带领的规定,放黎*独自出校门。学校对于黎*独自出校门后溺亡存在管理不当,造成黎*脱离学校及监护人的监管,以致最终造成黎*溺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余受黎*奶奶的委托接孩子放学,在受委托期间负有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应避免黎*遭到不必要的伤害。但是*余在接黎*时没有尽到照看义务,而是低头看手机,没有及时发现黎*离开教室后独自出校门。*余在追黎*到某村路口时,黎*表示要走小路回去。*余已经预见黎*一个人走小路回家必须过河而河床涨水有危险,没有将孩子叫回,错失了挽回悲剧的一次机会,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余对于黎*的溺水身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行为及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兴安县人民法院酌定对于黎*的溺水身亡由其父母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余承担10%的责任。

 

  据此,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黎*父母18万余元(已扣除学校支付的5.5万元);*余赔偿黎*父母7万余元。

 

临时受托

也要尽保障义务

 

  我善意无偿帮接送孩子,完全没有料到会有如此后果,我对黎*的死亡表示惋惜。但我在接送孩子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余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余临时接受委托,在接自家孩子放学时顺便将黎*接回,属于无偿提供帮工。*余接受委托事务后,应当尽心尽力完成受托的事务,避免黎*受到侵害,在接送过程中应当谨慎小心,尽量降低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接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余在等待时一直低头看手机,未能发现黎*走出教室。*余追到路口看见黎*时,明知此时河床涨水存在危险,却放任黎*自己回家,只是打电话叫黎*奶奶到河边接人。黎*作为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缺乏对潜在危险的认知,*余在接送黎*时更应当尽到特殊的保护注意义务。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余无偿替*诗接送孩子的确属于善意行为,在道德及法律层面值得肯定。但由于*余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一审法院酌定*余对黎*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不久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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