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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找到合适交往对象,婚介服务费能退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7-24 10:28:0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基本案情

2021712

大龄女青年袁某花5000

与婚介公司签订婚恋服务协议

约定一年内

一对一精准提供婚恋服务

期间如果没有合适交往对象

服务费用全额退还

 

合同履行前期

婚介公司陆续向袁某介绍对象

袁某与其中一对象

一起吃饭、逛街、看电影

相处两个多月后

袁某认为不合适

此后婚介公司

也未再向其介绍对象

一年合同期结束后

袁某以婚介公司未能

替其找到合适结婚对象

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呢?

贵州贵阳律师咨询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要求婚介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法院审理认为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

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

袁某与婚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

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袁某认为婚介公司未向其

介绍能够结婚的对象

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构成违约

应退还全部服务费用

但袁某提交的证据

仅能证明婚介公司

向其表示介绍合适交往对象

不足以证明

婚介公司作出

介绍合适结婚对象的承诺

且婚介服务本质为介绍机会

袁某对交往对象是否满意

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感受

相亲是否成功、最终能否结婚

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因此袁某与婚介公司

介绍的对象未能结婚

不代表婚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

更不能认定

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

 

 

结合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考虑到婚介公司在服务后期

未向袁某继续提供服务

同时兼顾公平原则

酌定婚介公司

退还袁某60%的服务费3000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白狄莎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

立案庭速裁团队员额法官

婚介服务

不同于传统服务行业

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和人身属性

在此提醒消费者

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

应当理性认识

明确具体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

及时对婚介公司

履行合同的瑕疵行为

提出自己的异议并予以留痕

以备发生争议时

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婚介公司

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

明细服务事项

依约认真履行

避免因违约承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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