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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公然猥亵妻子,能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7-24 10:29:5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丈夫可否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贵州贵阳知名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首先,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应按强制猥亵罪论处。这里的公然不是一般意义上使用的,仅意味着有第三者在场,而不要求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在场。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他人有目共睹的行为,明显伤害了其妻子的性的决定权(妻子同意的除外)。对此应当没有疑问。

其次,对非公然猥亵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不能认定强制猥亵罪。将丈夫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分为公然与否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是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场合,丈夫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妻子的性的决定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一因素,而不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公然为前提。换言之,“公然”并不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基于夫妻婚姻关系本身内含了性方面的内容,将“公然”作为限制性条件,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在丈夫强制猥亵妻子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公然”作为限制条件,而这一限制条件又是以本罪的性质为根据的。

注:本文系南京刑事根据《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和张明楷教授《刑法学》及现行刑法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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