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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酒后结伴游泳溺亡,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7-25 09:42:4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鲁法案例【2023386

兰陵法院:未成年人酒后结伴游泳溺亡,责任由谁承担?贵州贵阳知名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2020年夏天,李某(17岁)、孙某(14岁)、张某(13岁)与周某(12岁)四人相约一起钓鱼,后孙某买来一捆啤酒,由李某、张某、周某一起饮尽。饮酒后四人结伴到附近的池塘游泳洗澡,在游泳过程中,周某溺水死亡。周某父母将结伴同游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池塘的所有人一同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0余万元。兰陵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四名未成年人酒后结伴到池塘游泳,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应当预见会有危险发生而没有预见,造成溺亡事故,同游人对同伴溺亡的后果均存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其子女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防护的池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池塘的所有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2周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当能够认识到在池塘游泳的危险性却选择了下水,其自身存在过错。周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监管不力,是导致溺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名同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承担7%的赔偿责任,池塘所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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