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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支付新骗局!“收款”莫名变“付款”?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8-02 10:56:4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加一下微信呗,朋友介绍的,想在你店里买点东西”

 

“你发收款码给我,我先付款,货之后我再叫人去取”

 

“我这边网络好像不太好,老是支付不成功!要不我们开一下微信视频,我直接扫码吧”

 这些诈骗手段您了解多少呢?下面跟贵州贵阳资深律师事务所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今年3月份的某天,两家五金店先后碰上了同一个买家曹某1,曹某1通过导航软件搜索到商家的手机号码,添加了商家的微信,在微信上表示要购买商品,且表示只有支付宝能付款,在商家发送收款码后,声称网络不好,无法支付,提出与商家微信视频,用商家的A手机摄像头对准B手机,B手机打开收款码。两家店铺没多想就都按照曹某1的指示操作了,曹某1却突然挂断视频通话,删除微信。不久后,两家店铺莫名地收到了付款提示,随即报警。

 



法院审理

被告人曹某1以虚假购买商品付款的形式通过微信视频截图盗取被害人李某某、朱某(即上述两家商铺经营者)的支付宝付款二维码,然后由被告人曹某2利用曹某1盗取得的支付宝付款二维码在岑溪市某两处商店购买香烟共消费人民币8000元。曹某1将香烟低价售出,获利人民币6000元。两人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曹某2的家属代其退出盗窃所得款人民币8000元到法院账户(后发还给被害人)。
最终,曹某1犯盗窃罪,获刑八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曹某2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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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电信诈骗

有些人使用的支付平台需要先进入付款码界面才能切换到收款码界面,不法分子会利用这个切换时间差作案,本案中的曹某1即是在视频通话时趁商家不注意将付款码界面截图后用于在其他店铺购物付款使用。日常生活中,大家需谨防自己的付款码被盗用,可以开启付款码隐私保护功能、安全锁功能等加强防护,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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