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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在法庭撒谎?罚!!!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8-03 09:30:4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法院是庄严神圣的地方

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侵犯

在法庭上隐瞒案件真实情况

后果很严重

下面跟贵州贵阳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李某将五间商铺租赁给陈某,后因陈某拖欠租金,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等12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由陈某支付李某租金等相应款项10万元。陈某不服,遂上诉至萍乡中院。二审立案前调解阶段,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之后,李某无故反悔,不同意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立案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涉的五间商铺,其中两间系李某承租于某开发商,因李某未及时向开发商支付租金,开发商已起诉李某支付相应租金,该案(以下简称前案)已判决。

 

萍乡中院二审经审查发现,在前案中,李某针对开发商主张李某非法转租给陈某、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请,在该案中陈述,其与陈某之间并非转租行为,双方并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是合伙开办家居店的合作关系。前案经审理后,法院认定陈某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转租行为,故对开发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李某在前案判决后,随即又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即本案)起诉陈某,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

 

因李某在前案与本案中所作陈述不一致,法院经询问并责令李某说明其陈述不一致的理由,李某认可其在前案中所作陈述为虚假,称其因无法从陈某处收租导致无法及时向开发商支付租金,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才出此下策。

 

 

 

法院审理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前案中陈述其与陈某系合伙关系,又在本案中以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起诉陈某,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存在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予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李某罚款5万元。李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院出具悔过书,未提出复议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原来的第一百一十一条已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与诉讼活动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循诚信原则,在法庭上作真实、客观、完整的陈述,不应趋利避害只作有利于自己的陈述甚至作有利于自己的虚假陈述,不要心存侥幸。法律的权威不容侵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对于妨害诉讼、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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