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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表哥返还彩礼?证据不足二审改判!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8-07 09:24:0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裁判要旨

杨某仅能证明曾将20万元交给吴某,但并不能证明该款是否为彩礼,是否为吴某最后收取。杨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未形成证据优势证明案涉法律关系系彩礼返还法律关系,下面跟贵州贵阳律师咨询事务所一起来看看吧。
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决被告吴某(男)、雷某(女)返还彩礼2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
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雷某相识后,不久相恋,关系甚好。
2019年3月,被告雷某联系原告说她与同乡韩某一起到西安打工,约原告在西安相见,后去杭州游玩。
2019年5月4日原、被告返回礼县,双方协商婚事,在被告吴某家二被告提出彩礼20万元,原告答应。
2019年5月22日原告与陈某、杨某在礼县白河加油站附近把20万元交给了被告吴某。
后被告雷某因故悔婚,于是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被拒绝。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以及双方家庭为促成家庭成立,根据当地风俗进行赠与的财物,俗称彩礼。本案诉争的焦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原告送被告雷某的20万元是彩礼还是赔偿费?二是原告送被告雷某的20万元是被告吴某收取还是韩某收取?
首先,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告20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与庭审查明事实相印证,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20万元,原告答应后才送了彩礼。
其次,二被告认为,原告送的20万元是给被告雷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前夫韩某的赔偿费。因庭审中,虽被告吴某进行了举证、证人出庭作证,但经庭审质证,均未采信。所以二被告无法证明韩某收取了原告送的20万元,但证明被告吴某收取了原告的20万元。因原、被告虽约定了婚约彩礼20万元,又原告同意并送了彩礼20万元,但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生活。所以,被告吴某收取了原告送被告雷某彩礼20万元应如数返还原告。原告诉请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另外,本案民事行为的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为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吴某收取了原告杨某送被告雷某彩礼20万元应如数返还原告杨某。
上诉意见
吴某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并非婚约财产纠纷,原审被告雷某与被上诉人杨某并没有依照当地乡俗或有明确意思表示订立婚约。
二、一审法院认定20万元为彩礼性质,并无任何证据支撑证明该笔款性质是彩礼,很显然认定20万元为彩礼是事实认定错误。
三、上诉人申请的证人吴某1、雷某1、雷某2、王某虽与原告具有亲戚关系,但其证言与上诉人提交的与案外人韩某的通话录音内容能够互相佐证,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给付20万元是给韩某的赔偿款且该款项韩某已确认收款,一审法院将上述证人证言完全不予采信属于证据采信错误。本案传唤案外人韩某出庭即能查明案件事实,上诉人不能在事件不明情况下承担返还义务。
四、上诉人与雷某为表兄妹关系,并非雷某法定监护人,上诉人替雷某家出面解决杨某、韩某、雷某三者之间事情,为受雷某父亲、祖父的委托办事,最终利益也没有归属上诉人。上诉人没有返还该款项的法定义务。综上,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案件当事人关系,证据不足情况下认定20万元为彩礼,未查明案件事实情况下迳行裁判,导致本案出现错误的判决结果,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将该案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杨某答辩称:
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诉讼主体适格,所作判决合情合理,依法应予维持。
二、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作判决合法公正,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其上诉理由完全不成立,其上诉完全是扭曲事实,无理缠诉,答辩人恳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二审通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可知,被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雷某在确定恋爱关系前,雷某已经按当地风俗与案外人韩某订婚,韩某上门与雷某同居生活三年,因雷某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杨某与雷某通过网络认识,并介入雷某感情生活,在雷某表哥即上诉人吴某的协调下,杨某及其家人,雷某及其家人、亲戚,与韩某几方达成了协议,杨某支付20万元后,韩某退出其后杨某与雷某共同生活,两年后发生矛盾。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雷某、上诉人吴某返还彩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案件中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被上诉人杨某作为一审原告主张返还彩礼,其提交的证人陈某、陈某1、杨某1、杨某2等人的证人证言仅证明了杨某曾将20万元交给吴某,但并不能证明该款是否为彩礼,是否为吴某最后收取。该证据也与吴某在本案中提供的吴某1、白某、王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相互冲突。杨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未形成证据优势证明案涉法律关系系彩礼返还法律关系。故本院对其以返还彩礼为由主张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未完全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导致判处结果错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致判处结果错误。上诉人在本案中所持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杨某作为一审原告,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后作出(2022)甘1226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3)甘12民终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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