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溺亡者家属索赔120万,法院:水库管理者不担责!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8-08 12:06:1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案情简介

      2021年夏天,天气闷热,刘某饭后驾驶车辆携带摩托艇来到当地一处水库,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中途摩托艇侧翻,刘某溺水身亡。事后,其家属将水库管理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万元下面跟贵州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一起来看看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非开放的、用于经营性、娱乐性活动的营利性公共场所。水库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管理者或所有人需确保堤坝、行洪或输水等水利设施健全、功能完好,不会对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等保障功能。其次,事发水库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游泳、游玩等行为,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再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水库管理者对刘某的溺亡不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刘某不慎溺亡,致使其父母老年丧子、儿女年幼丧父,家庭痛失重要支柱,其家庭境遇令人深感同情与惋惜,但赔偿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实证据的认定来严格界定,公共区域管理者在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作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进入公共区域从事各项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场所规章制度和社会行为规范,避免发生危险事故,维护自身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暑假来临,炎炎夏日,正是戏水游玩好时节,法官提醒学生及家长:不在河塘、水库及其他不安全水域边嬉戏玩耍,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游泳,不盲目下水救人,谨防溺水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章丘法院、山东高法、问律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