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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设施砸伤顾客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范围的认定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8-16 09:31:0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7日,孙某在某农家乐酒店架设的伸缩帐篷下就餐时,店内伸缩帐篷突然倒塌,将正在就餐的孙某砸伤。后孙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2天,诊断为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腰部软组织挫伤、创伤性湿肺、胸腔积液、头皮挫伤,花费医疗费33739.98元。另,自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孙某雇佣护工马某某对其进行护理,自行支出护理费21060元。后孙某与该农家乐酒店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某农家乐酒店辩称,孙某所诉就餐及受伤经过属实,同意作出赔偿,但孙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淄博某司法鉴定所对孙某进行了人体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的鉴定,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孙某胸椎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致残程度九级;建议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决呢?贵州贵阳保全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某农家乐酒店在室外架设的伸缩帐篷无加固措施,导致原告孙某在被告处就餐时被倒塌的帐篷砸伤,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消除不安全因素及危险,为顾客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保障顾客就餐期间的人身安全,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人身受到伤害,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系原告所致,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被告认为事故发生系因第三人原因所致,可在向被告赔偿后另行向案外人追偿。

经核定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某农家乐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复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29543.50元;2、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群众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做好安全保障义务是每个责任主体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呼吁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为了规避经营风险,务必在服务过程中确保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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