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否将车损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汽修厂?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9-07 10:16:1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2020年12月29日,孙某驾驶A货车与刘某驾驶的B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孙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A货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车系乙公司所有。2022年4月20日,乙公司向原告丙汽修厂出具权利转让证明书,将本次事故导致A货车车辆车损、施救费等损失理赔事宜转让给原告丙汽修厂,该转让通知书已由被告甲保险公司签收。被告甲公司对A货车车辆损失情况申请重新鉴定,评估公司认定车辆损失为22232元。事后,甲保险公司却以债权债务不明确,债权转让行为属于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与合同相对人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为由,拒绝赔付。丙汽修厂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车辆损失28832元,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决呢?贵州贵阳资深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已确定,乙公司作为受益人,向丙汽修厂出具诉讼权利转让证明书并已通知甲保险公司,该转让行为依法有效,丙汽修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法院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支付丙汽修厂损失费23232元。一审宣判后,甲保险公司以丙汽修厂不具备保险理赔资格,债权转让未明确金额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山东高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