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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一员工随地大小便、偷吃喂养动物香蕉遭公司辞退!法院判决,服!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0-13 16:17:2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动物园一女管理员

短短10天内

接连做出了这样的举动:

不仅在工作车间随地大小便

竟还偷吃喂养动物的香蕉

 

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合法吗?

 

 

 

事件回顾

*花(化名)于20101018日入职长隆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任动物管理类岗位2015127日,双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变更为2020228

 

2016422日,公司以*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大小便、偷吃喂养动物的食物(一根香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征求了工会意见

 

*花不服,申请仲裁。

 

2016726日,仲裁委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49730.24

 

 

双方各执一词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

根据《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三节第四条第四点公司认为需要处理的其他安全、卫生或办公室管理方面的特别严重过错行为,可予以辞退2016330日,*随地大小便本应当被辞退,由于其恳求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出于人性化考虑,公司最后作出记大过处分

 

员工举报的视频证据可见,当日中午13时许,*花在工作车间工作时撕下较长一段手纸,走到窗边排水渠处,其中一段手纸放入右边裤兜,另一段手纸握在左手,解开裤带后蹲下,两边张望后低头与地面大约呈平行方向,约30秒后起身系好裤带继续工作。整个视频长约130秒。

 

■ 根据《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一点公司认为需要处理的其他日常行为方面的严重过错行为,可予以记大过处分;又根据《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三节第四条第四点受到记大过处分后,在半年内再次发生可处以记过以上处分行为的,可予以辞退201649日,*偷吃喂养动物的香蕉,距离上次记大过处分仅过去10天时间,公司据此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员工辩解

*花在仲裁中承认了偷吃香蕉的行为,但认为尚不足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同时,对于随地大小便一事,她予以否认

 

*花主张,当时隐私部位不适,所以在车间无人的时候解开裤子看一下病情,但没有相关病历资料;当时没到上班时间,其处理自己隐私的时候采取什么体位对公司并无影响;虽然洗手间距离不远,但光线比较暗,在工作车间靠近窗户的地方光线充足,自己并非是考虑蹲下的地方有排水渠;撕下的手纸并没有使用,只是为了擦拭准备。

 

 

法院审理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一审法院:

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无需支付赔偿金

审理认为:

■ 关于违纪的事实

对于偷吃香蕉一事:

公司提交的照片和视频录像均能真实反映这一事实。至于*花辩称吃一根香蕉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过错的问题,本院认为,*花作为动物食物管理人员,在工作场所偷吃香蕉无异于监守自盗,对动物安全是相当不负责任的,当然属于日常的严重过错行为*花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随地大小便一事:

虽然视频录像中并未明确显示*花确系随地大小便,*花也对其一系列动作进行了解释,但结合*花蹲下位置的下方是排水渠的事实,从视频录像反映的*花一系列动作来看,普通人均可以确信*花是在工作场所大小便。至于*辩称其是利用窗户光线查看下身的病情,不合常理

 

另外,经本院通知*花本人出庭接受质询并与公司证人当面对质后,*对于公司证人证言并未明确否认,也未当面反驳,不符合常理

 

■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根据普通人的标准,*两处违纪事实无疑属于日常行为、卫生管理中的严重过错行为,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已对上述行为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根据*花在工作场所大小便一事即足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花先作出两次记过处分再予以辞退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更体现了公司管理的人性化,公司在与*花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已经通知工会并征求了工会意见,公司的证人均一致陈述公司已就其对*花的处分决定与*花当面沟通,但*花拒绝签字,公司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

 

法院判决:

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

 

 

 

*花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公司偷拍行为严重违法,侵害其隐私权

 

 

二审法院:

视频证据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对于*花是否存在违纪事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

 

至于*质疑随地大小便的视频资料的合法性问题,本院认为该视频材料拍摄的地点在*花的工作场所,并非个人的私密空间,且该视频资料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证据材料具备相应的证据效力,一审法院采信该份证据并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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