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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绕路回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算工伤吗?(二审判决)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0-23 14:45:0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永是*物业公司员工,在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工作时间为早7点至晚7点,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工作岗位距离宿舍直线距离200米,平时可以从公司院内直接回宿舍。

 

2020年4月8日6时30分左右*永下班从公司院外绕行回宿舍19时18分行至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26路与海河道交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永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6月17日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永当天未按照惯常下班路线回宿舍,无正当合理理由绕路回公司宿舍,不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人社局意见:*永选择了一条用时最长的路线绕路回去,不符合一般人惯常行走路线习惯,相应增加了危险性

人社局答辩认为,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一般来说,路线可以联系到迅速便捷、或者费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

本案中,*永的家属虽主张事发当日因有项目在公司内做探伤(因探伤有辐射,对人体有害,故不能从公司院内通行),故*永选择了绕行。但经调查了解,*永下班时间在探伤开始之前,探伤开始前公司院内可自由通行;

其次,通过路线图不难看出,即便在探伤开始后,从院外回宿舍的路线也有很多条,而*永却未沿着公司院外的左右两条路回宿舍,而选择了从东门出发后向左沿渤海28路经海河道回宿舍,相当于选择了一条用时最长的路线绕路回去,不符合一般人惯常行走路线习惯,绕行海河道也增加了主路的距离及经过红路灯的路线,相应增加了危险性。*永下班后绕路回宿舍的行为并不符合一般逻辑,不具备合理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述的情形,亦不符合第十四条其他情形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判决:就算绕行厂区外2条路线,步行也就13-14分钟,但*永路途用时将近一小时,不属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者*永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合理时间,是否具有合理正当的理由绕路回宿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死者*永工作岗位距离宿舍直线距离仅200米,平时下班可选择在场院内直接回宿舍,因有工程项目可能会有辐射,故*永绕行院外道路,但其应当选择其他较合理及比较安全的路线回宿舍*永可选择的绕行厂区外路线:

1、自单位保安室步行出厂区东门右转沿渤海28路右转至黄河道再右转至渤海26路经厂区到宿舍,正常用时约为13分钟;

2、由单位保安室步行出厂区东门左转沿渤海28路左转泾河道再左转至渤海26路,经厂区西门到宿舍的正常时间为14分钟左右。

事发当天*永选择的路线为具有红绿灯且车辆较多的路线。*永下班时间为18时30时分左右,事故发生时间为19时18分,路途用时将近一小时,故不能认定*永事故发生时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准确。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在外打工压力大,选择一条较长的道路回宿舍,通过走路观赏沿途绿化风景来舒缓释放压力存在合理性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员工下班后必须返回宿舍的路径,也就是说员工选择其它路径返回宿舍不仅是合法合理的,而且是有完全自主权的;

对于一个独自长期在外打工的员工,长时间面对枯燥的工作、生活自然会产生一些压力,在没有其他娱乐活动和释放压力办法的情况下,具有完全自主权的员工通过走路观赏沿途绿化风景来舒缓释放压力,因而选择一条较长的道路返回宿舍是存在合理性的

死者选择的道路并未脱离死者生前的工作、生活范围,一审法院仅从事发后被上诉人的认知标准予以判断“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没有结合死者生前选择的自主性、合理性予以分析判断,有违客观公正。

二审判决:上诉人未能就选择非常规路线回宿舍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虽深表同情,但无法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永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其所行路线是否为下班合理路线,本案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认定工伤。

经审查,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事故发生时*永的下班路线不属于合理路线,一审判决对此进行了详尽阐述,本院认同,不再赘述。对此,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能就*永选择非常规路线回宿舍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虽对*永发生的交通事故深表同情,但不能采信上诉人主张的*永系在合理下班路线发生交通事故的观点。

综上,被上诉人认定*永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津03行终12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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