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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侄子转账20万元,妻子诉请赠与无效,法院判决来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1-01 09:45:2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为了平息侄子无休止的纠缠,李先生瞒着妻子向侄子转账20万元。妻子得知后,将李先生和侄子告进法院,请求判令赠与行为无效。李先生妻子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近日,上海二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案情介绍
丈夫向侄子转账20万元 妻子诉请赠与无效
2016年,李先生的弟弟因病去世,留下一个尚在读中学的儿子小李。出于血脉亲情,李先生对侄子小李照顾有加,不仅资助留学,还在小李回国后帮忙介绍工作。不料小李却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伯侄因观念差异等原因,关系渐渐疏远。
2022年,小李以自己筹备结婚为由,向李先生索要钱款。李先生起初并未答应,然而小李与母亲却不依不饶,李先生出于成全喜事的考虑,分三次向小李转账20万元。不料,小李仍不满足,甚至采取贴字条、喷涂油漆、寄送迷信物品等极端方式骚扰李先生,继续索要75万元。李先生遂报警。
李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在得知此事后,将李先生和小李诉至法院。她认为,李先生的行为构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侵犯。此外,小李通过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等方式来要求他人赠与钱款,该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小李辩称,李先生曾向其父亲借款25万元,案涉款项属还款而并非赠与,故无需返还相应款项。
李先生则辩称,自己因不堪小李骚扰且不想引发家庭矛盾,才瞒着妻子向小李赠与了钱款。
裁判结果
一审:依据不足驳回妻子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李先生在小李向其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向小李转账,考虑刘女士、小李之间的身份关系、亲疏远近等情况,刘女士主张李先生转账系赠与,赠与钱款未经刘女士同意,侵犯刘女士权利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故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女士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认定赠与合同无效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系争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首先,关于系争合同的性质。小李虽称案涉款项是李先生偿还此前向小李父亲的借款,然李先生与小李的短信沟通记录中并无还款的表述,小李多次询问款项支付进展,并在收到后表示感谢,案涉款项更符合赠与的特征。且根据小李陈述,李先生向其父亲借款金额为25万元,而小李在收到20万元后,要求李先生再支付其75万元,亦与此相差甚远。因此,法院确认案涉款项属李先生赠与小李,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
其次,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刘女士主张,李先生未经其允许,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赠与行为无效。本案中,小李少年丧父,考虑到彼此之间的血缘及亲情,李先生在经济方面给予了小李诸多帮助,在小李留学期间,部分学费由李先生承担,小李对此亦认可。
审理中,承办法官曾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在得知本案可能牵扯到李先生家族数十年间的恩怨之后,承办法官还与李先生的其余亲属进行了联系,详细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事实真相。经查,小李父亲患病时,李先生曾多方奔走,联系医院、购买药品,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小李父亲去世后,李先生对待小李也是尽心竭力。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小李在收到李先生20万元转账的两周后,即再次向其索要75万元,并通过极端方式持续对李先生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此外,小李近年来也曾向其余亲属索要钱财。
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小李多年来一味索取,毫无感恩,其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刘女士及李先生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相关财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在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此前知晓的情况下,李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赠与他人,损害刘女士合法权益,该赠与合同无效。基于刘女士及李先生均表示,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以及双方之间的血缘关系的考虑,愿意支付10万元为小李结婚所用,该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李先生赠与小李20万元的赠与合同无效,小李应返还刘女士10万元。
法官心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在家庭实务处理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处理权是核心要求之一。我们注意到,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当该第三人与赠与方存在不正当关系时,人民法院多以赠与合同无效或不当得利为由判决受赠人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但当受赠人与赠与人存在血缘关系时,对赠与合同的效力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查明的大量案件事实,认定夫妻一方的单方赠与行为已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有损配偶方的利益,应当通过司法裁判在个案中及时予以纠正,并通过案例引导形成和睦幸福文明的家庭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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