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警惕“帮信罪” 不做“帮信”工具人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1-07 14:50:3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传统犯罪加速向网络空间蔓延,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和赌博犯罪持续高发。而作为电信诈骗等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关联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2022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介绍马某、李某、邹某、刘某等四人将银行卡提供给犯罪集团,用于接受、转移违法资金。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全国各地流入银行卡内的诈骗款项达五百万,被害人达八十六人。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马某、李某、邹某、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官提示

 

 

      实践中,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常见的行为,是向网络犯罪分子出租、出借银行卡、信用卡等各类储蓄卡、消费卡,网络犯罪分子利用上述卡片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导致其他人的血汗钱付诸东流,出借人也一步步沦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法官提示,生活中要加强自我保护和防骗意识,切莫听信他人“卖卡返现”“网络刷单”等精心设计好的话术,不要因为一时大意而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也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使自己身陷囹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刑庭、乳山法院、广西普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