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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结伴上山打猎,枪支突然走火误伤同伴致死...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1-14 10:17:0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为解一时之馋

非法持枪上山狩猎

结果枪支走火

将自己同伴误杀

 

案情回顾

被告人钟某某多年前从他人处得到一把火铳,并在网上购置了钢珠”“挎包等物品一并藏匿在家中。

 

20221023日傍晚,钟某某应被害人余某某邀请,准备前往铜鼓县某山场附近狩猎,钟某某邀请被告人何某某一同前往。将枪支装好火药、钢珠后,钟某某背着火铳与其他二人步行上山。当三人穿过一处树蓬时,钟某某携带的枪支被树枝挂到扳机导致火铳走火击发,走在最前面的余某某应声中弹后当场死亡。

 

经鉴定,钟某某当晚所持的火铳是以火药发射动力的枪支,余某某系火器致多脏器破裂大失血死亡。20221023日,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主动到铜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钟某某、何某某与余某某家属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

铜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何某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伙同他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一定程度的谅解。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65%的损失。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10%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请大家自觉维护

国家对违禁品的管理规定

并抵制违禁品的使用

远离非法枪支

杜绝非法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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