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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能否在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2-05 17:40:4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基本案情】

马某与宋某于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马某曾向单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23年3月,马某以宋某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为由向本院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已冻结的被告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

 



【法院审理】
被告宋某在本院审理双方离婚纠纷一案中提交一份由其本人书写的借款清单,宋某称所借的10笔借款均为现金交付,出借人为其兄弟姐妹或者其他亲属。被告宋某对于其所陈述的借款,未提供出借人出借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原告马某也未向债权人出具借据,对上述借款均不予认可。通过原被告微信语音聊天显示双方没有共同债务,被告宋某亦始终未提及借款的事情且大额借款通过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另外被告宋某名下有大量存款,无急需借款的必要。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综上,原告马某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被告名下银行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点睛】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之前,对共有财产原则上不能进行分割,以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此外,实施上述行为应系主观故意,不包括过失行为,在实践中应当审慎区别有心之过与无心之失,否则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有违上述规定的初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内财产分割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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