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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会抽中11万现金,公司却反悔了!这钱还能要到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2-18 15:27:3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又到一年一度的年会季

为了活跃气氛、鼓舞士气

许多公司会在年会开设抽奖环节

广东职工*

就曾在公司年会上抽中11万大奖

可不料开心事最后变成糟心事

还与公司闹上法庭

 

 

 

 

员工年会抽中11万 公司却反悔了

 

2017年8月,*入职某通讯设备公司担任前台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春节前夕,公司举办年会,全体员工和部分供应商参加。在抽奖环节中,*抽中11万元现金大奖,公司当场向其颁发了奖券。事后,公司只向*支付了20300元,并拒绝支付剩余部分。

 

 

 

2018年4月,*从公司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剩余奖金,未获支持。她不服,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双方争议点:奖金是否属于赠与

 

*诉称,公司年会设立抽奖,奖金奖品的性质属于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福利,无论哪个员工抽中,公司都有义务足额支付。

 

公司辩称,该奖金面向的群体是所有参加年会的人,除了本公司员工,还包括与会的供应商,因此,该笔奖金属于公司赠与,系无偿合同,公司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

 

 

法院:公司需支付剩余奖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

 

 年会抽奖属于企业向员工提供的福利

 

一般而言,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两种类型,前者如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后者如各类奖金、补贴等。非法定福利,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提供的福利,企业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可以按人头提供,也可以按职务高低、工龄长短提供,还可以以射幸方式提供。企业在年终晚会上设立抽奖环节,是企业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而设置的互动活动,是向员工提供非法定福利的方式之一。对于中奖者,企业负有兑现奖金奖品的义务。

 

 射幸行为不影响员工福利的定性

 

法律上,中奖行为属于射幸行为,所谓射幸,即“侥幸”,俗称“碰运气”,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合同,其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比如购买商业意外保险、购买福利彩票等。法律并不禁止企业以射幸方式向员工提供非法定福利,据此,射幸行为并不影响该项福利的定性,员工中奖后,企业应依约兑现。

 

企业所称赠与合同不成立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所获得的奖金来自中奖,在其中奖之前,该奖金是否会被*抽中,存在不确定性,并非事先已经确定企业将奖金无偿给予*。故此,企业称11万奖金为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支付奖金差额89700元。

 

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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