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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假期兼职出车祸,法院判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2-01 14:46:0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大学生利用假期时间

外出兼职

未签订合同

未购买保险

上班第五天就受了伤

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小伟是一名大二学生,暑假在某水产店兼职,未签订合同及购买保险。工作至第5天时,小伟骑着店内的二轮电动车送货,途中与一辆三轮电动车相撞后受伤,水产店老板带他前往医院治疗。事后,小伟与三轮电动车车主协商获赔2000元。后因感觉右踝疼痛肿胀明显,小伟再次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外踝陈旧性撕脱性骨折,住院6天,自费2462.10元。小伟诉至法院要求水产店老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

 

另查明,案涉二轮电动车为水产店提供的超标车,小伟无相关驾驶证。

 

 

 

 

法院审理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小伟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受伤,被告水产店老板应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产店老板在明知员工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让小伟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导致小伟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小伟对于自己不具备相应驾驶资质而驾驶超标的二轮电动车存在的风险,具有明确的认知能力,却仍驾驶该车,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由水产店老板对小伟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伟自行承担20%的责任。小伟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462.10元。因小伟受伤系与案外人的三轮车相撞导致,并且三轮车车主已支付2000元赔偿费,小伟的实际损失为2462.10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水产店向小伟赔偿损失1969.6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兼职要记住口诀:一要求、二保留、三维权。一是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地点、支付报酬方式、劳务范围等。二是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期维权。三是工作期间受伤,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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